北大女研究生“毁容”维权之路坎坷 状告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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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容真的等于美容?还是整容等于毁容?一名毕业于北京大学的女研究生控诉,2014年8月27日,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接受过美容整形而致使其毁容。当时的主刀医师马福顺因不具备卫生部规定的从事医疗美容必备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缺乏专业技术水平,私自“走穴”到空军总医院激光整形美容中心为其进行手术,直接导致其身心俱损,生活难以自理。“毁容”维权之路坎坷,在各种错综复杂的过程中还参差了不少的谎言与怠慢,致使受害者本人到最后被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七级伤残。

  从国家卫计委和北京卫生信息网查询了解到,马福顺是海淀区卫生局发证的“地方”医师,执业注册地点北京宫国华医疗美容诊所,其医师执业证的发证机关和北京宫国华医疗美容诊所的发证机关都是海淀区卫生局,海淀区卫生局又该为此次医疗损害事件负上何等责任?

  明知故犯,纵容走穴者一错再错

  有关“会诊”的说法最初来自海淀区卫生局对受害人举报马福顺的信访答复中。海淀区卫生局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如下信访答复:“我局监督员对北京宫国华医疗美容诊所现场检查及对马福顺和北京宫国华医疗美容诊所负责人调查:2014年8月27日马福顺前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会诊”。即把非法的“走穴”说成两个医疗机构之间合法的“会诊”。受害人对此会诊的说法不能接受,几次要求查看会诊的相关材料都被海淀区卫生局拒绝,并多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查看有关“会诊”的会诊登记、会诊邀请函、会诊记录等资料,海淀区卫生局却几次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显然,海淀区卫生局信访答复和政府信息公开结果自相矛盾,结果天壤之别。

  图为海淀区卫生局出具的海卫信(2015)第5号和第9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2015年4月,受害人对此结果不服,起诉到海淀法院。然而,在2015年5月22日海淀法院主持的交换证据时,被告海淀区卫生局却拿出了所谓的“会诊邀请函”。

  图为5月22日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提交法庭的会诊邀请函

  而在法庭交换证据之前,不管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还是马福顺医师本人都没有对受害人提到过其手术存在会诊的情况和所谓的“会诊邀请函”。

  12月3日,受害人诉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一案,定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将对此会诊邀请函的真伪进行质证。

  根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42号)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会诊邀请不得超出邀请方和被邀请方的诊疗科目和资质,会诊邀请不得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空军总医院是名副其实的三甲医院,三甲医院如要外邀其它医院的医师进行会诊应该遵循《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进行操作,这是毋庸置疑的事情。北京宫国华医疗美容诊所作为一家民营诊所,无论级别还是资质都与三甲医院不符,空军总医院又是为何可以向此机构开具会诊邀请函的?最关键的地方在于,手术操刀的医师马福顺根本不具有《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规定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必备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即没有资格开展任何医疗美容项目,马福顺本人不具备主任医师的资格,却以主治医师的身份为受害人做了美容外科四级手术,这显然就是知法犯法。

  “会诊”是否真实存在?由受害人2015年5月22日从法院拿到的会诊邀请函可见此“会诊”的说法根本经不起推敲和论证。外请专家会诊邀请函上写的会诊邀请方是具有三级甲等级别的空军总医院,被邀请方是仅具有一级手术资格的北京宫国华医疗美容诊所,显然不是同等级别资质,会诊邀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会诊”必须是两个医院之间进行,即邀请方发给被邀请方,海淀区卫生局作为卫生监管的执法机关,他们是最清楚该项流程如何操作。但海淀区卫生局屡次回避该问题,闪烁其词,故意推脱,让人不紧从中生疑。

  另一个疑点是,受害者本人是在8月27日进行手术,但受害人于5月22日从海淀法院拿到的由海淀区卫生局所提交的会诊邀请函上显示的开具时间却是8月25日。

  受害人首次就诊与进行手术都在8月27日同一天。空军总医院的病历首页上显示“首诊时间”为8月27日,说明在此之前受害人从来没有在空军总医院进行过就诊,“手术记录”的落款日记也是8月27日。而所谓“会诊邀请函”的开具时间8月25日早于首次就诊时间8月27日,这不符合常理。

  其中,最大的疑点在于邀请函上显示的是空军总医院的经治医师马福顺邀请北京宫国华医疗美容诊所的副主任医师马福顺来给受害人会诊。很明显,这句话出现了逻辑上的错误,医师自己邀请自己来为患者进行会诊在常理上已是不可能,另外根据受害人的病历记载首诊医生和手术医生都由马福顺一人签名,受害人说2014年8月27日在空军总医院为她进行接诊以及手术操刀从头到尾都是由马福顺一个人完成的。马福顺医师自己邀请自己来为患者进行“会诊”显然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庸医所误,夭阏其生,各方推脱,悬而未决

  通过受害人了解到此项美容整形实为比较简单的修复。受害者本人也表明在接受该项手术之前,马福顺医师曾告诉她本人该项手术用时只需十来分钟。但在进行手术的时候,实际用时却远超马福顺医师当时所说的十来分钟,到最后居然用了两个多小时。期间,马福顺医师未对患者应该做手术的部位进行麻醉。患者应是右侧面部进行手术,马福顺医师却在患者左侧面部进行麻醉。从受害人口中得知,在进行手术期间,马福顺本人前后离开手术室寻找工具20来次。在手术过程中,马福顺用力过猛,生拉硬扯,丝毫没有顾及到受害人个人情绪。在进行手术两个半小时以后,才把一段钢丝拉断为三段取出。因患者在2009年进行过颧骨颧弓整形术,术后感觉颧骨部位有异物感,口腔在进行活动时可以清晰的感觉到金属摩擦声,所以找到马福顺所在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进行术后修复诊治。患者表示,在进行手术期间她个人情绪已经将近崩溃,在苦苦等待的同时身心备受折磨。让人最为震惊的是,作为一名“主治医师”的马福顺竟然在为患者打开切口的同时前后二十多次出入手术室,其“专业程度”真是令人咂舌。

  患者在术后不仅没有达到理想的期望,反而跌进了低谷。术后,受害人开始出现右侧颧骨术区肿胀麻木、眼睛发炎、面瘫、肌肉萎缩、骨关节错位弹响、外强直等各种不良反应,最主要的是各种疼痛的折磨让其生不如死。患者张口受限一横指,连最简单的进食都受到影响。原本寄愿于术后重振生活,没想过术后竟然成了噩梦的开始。因为进行手术遗留的各种问题为其生活带来重大的影响,患者本人曾一度连自理能力都有问题。后经相关司法鉴定中心伤残鉴定分别构成七级、九级、十级伤残。

  原本一场以改造为求美的小手术到最后居然演变成一场活生生的恐怖剧,本来说好的美容整形到最后竟然成了阴差阳错的毁容。期间让人最有疑问的莫过于不具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马福顺医师是怎么可以做到亲自操刀为患者本人做手术的?接诊患者的马福顺医师实际执业地点是北京宫国华医疗美容诊所,为何却能挂着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专家教授的头衔为患者操刀美容外科的四级手术?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执业注册取得军队医师执业证书的,不得在军队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地方医师,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核。所聘用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聘用单位出具证明,到原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交回原医师执业证书,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聘用地方医师或者非医师行医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聘用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所聘用的地方非医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罚;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马福顺作为一个地方小诊所的医师却以主任医师的名义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等相关规定。

  事发至今,受害者本人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申诉多次,依然不了了之。手术第二天受害者本人就要求医院出具病历,院方多次以马福顺医师给受害人做完手术当天就匆匆赶往别的医院走穴,一个多月还没来得及写好病历以及没签字为由进行推拖。直至到2014年9月17日,才告知受害人病历已经写好,但马福顺作为主治医师却没有签署名字。期间的各种蹊跷与不解让受害人的生活陷入一潭死水,包括她的家庭也受到了牵连。在此期间,受害人与她的家人多次向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后勤卫生部医疗管理办邮寄举报信和上访,但一直被拖延、推诿,均得不到处理。2014年9月28日,受害人与家人前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找相关负责人反应情况寻求说法却遭到了报复性的袭击。事后受害人到派出所报警却被告知因公安机关对军队领域无管辖权所以不能对此进行立案遭到了回绝。一直到2014年10月18日空军总医院激光整形美容中心才得以让受害人复印病历。患者对自己的病历有知情权,院方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来限制患者本人接触自己的病历,期间的闪闪缩缩又是为了什么?

  在受害人2014年10月18日复印的病历中可以看到,院方记录的有关该次手术的入室时间与出室时间只间隔35分钟,与当时手术的实际用时两个半小时严重不符。受害者本人也提到在手术后的第二天,也就是2014年8月28日她就要求空军总医院出示手术室门上的监控视频,至今已经一年多了依旧没有向受害者本人出示。

  综合以上各种问题,可以大胆质疑空军总医院激光整形美容中心是否具备相应医疗美容的资质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受害人在诉空军总医院的民事案件中要求院方出示手术相关的资质至今也都没有出示。

  办案过程欠缺透明,责任权属模糊

  受害人对马福顺的信访举报及后续的诉讼中所受到的阻力是来自四面八方的。

  经国家卫计委和北京卫生信息网上查询,马福顺医师执业证上记载的执业注册地点是北京宫国华医疗美容诊所,发证机关是海淀区卫生局。即马福顺是地方医师,而非军队医师,其合法的执业地点只有北京宫国华医疗美容诊所一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海淀区卫生局赋有对马福顺监督管理的职责。受害人向海淀区卫生局多次提交举报马福顺个人的材料,却总遭到各种理由的推拖。

  图为马福顺的医师执业注册信息上有关发证机关、执业地点的内容

  2014年9月,海淀卫生局信访办却以马福顺在军队医院开展手术没有管辖权为由拒绝办理收件。2014年10月11月举报人又携带各项证明文件及法律法规去投诉反映,海淀区卫生局仍以马福顺在军队医院开展手术无管辖权为由拒绝办理收件。

  受害者迷茫之中发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遂再次向海淀区卫生局反映马福顺去空军总医院做手术的行为应属于非法执业,海淀区卫生局应当依法受理对马福顺个人行为的举报并依法作出认定和处理,海淀区卫生局于2014年12月5日受理了受害人的举报。2015年2月17日,海淀区卫生局超过信访条例规定的60天的答复期限,作出认为马福顺去空军总医院为受害人做手术是合法的“会诊”的信访答复。受害人对此不服,之后多次找海淀区卫生局领导反映、投诉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提供关于“会诊”的所有材料,至今除了一个法庭上提供的“会诊邀请函”外没有任何结果。

  为了查明是否有进行过会诊的事实,受害人在2015年2月17日向海淀区卫生局提出申请海卫信(2015)第5号--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出示2014年8月27日北京宫国华医疗美容诊所的医师外出会诊登记、空军总医院的会诊邀请函及相关会诊记录、会诊意见、会诊理由、经治医师、空军总医院有关领导的批准会诊手续。然而,2015年3月12日,海淀法院给受害人给予的答复是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海淀区卫生局无此信息,与2月17日的信访答复认为是“会诊”存在鲜明的矛盾。

  为查清会诊是否真实存在,受害人于2015年3月13日再次去海淀区卫生局提出海卫信(2015)第9号--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北京宫国华医疗美容诊所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全部记录(含马福顺)。为了督促海淀区卫生局作出正确答复,受害人2015年3月2日向海淀区卫生局提交继续调查的信访事项,要求对2月17日信访答复作出更正调查。之后又多次找海淀区卫生局领导反映、投诉。

  在2015年3月2日--6日,3月9日--13日,2015年3月25日,2015年3月31日,受害人忍受住身心的煎熬坚持不懈地向海淀区卫生局下属的海淀区卫生监督所吴晓东科长和韩红星所长详细反映情况。因此也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期,导致右面部神经麻痹恶化、眼角膜疼痛、肌肉坏死的症状,颞颌关节也愈加弹响,后经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参照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构成七级、九级和十级伤残。令人想不到的是,海淀区卫生局2015年3月30日对3月2日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答复仍为“会诊”,以及4月2日对3月13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仍作出不存在会诊的这样自相矛盾的答复。

  2015年4月,受害人就已经将海淀区卫生局作为被告,及马福顺、北京宫国华医疗美容诊所、空军总医院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却因空军总医院是否应当列为第三人产生了争议,延误了开庭,目前本案定于12月3日恢复开庭审理。

  事件由发生到现在已过去了一年多,维权之路虽走的不易,但正义一定要得到伸张。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捍卫人民的权益。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秉承“公正、公开”的执法态度,给予受害人以及处于风口浪尖的社会舆论一个合理的解答,还这个社会多一点正能量。望有关部门能够根据相关规定文件体恤受害人的现实惨况,认真负责处理,解决受害人被剥夺的合法权益,让弱势群体能感受到国家提倡的和谐社会。

  受害人诉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行政作为违法一案定于2015年12月3日上午9点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起案件绝不是第一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为了让更多的受害人得到正义的伸张,违法者得到公证的审判,本报将密切关注此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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