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东汉尚书置二千石曹掌刑狱,三公曹掌决案。魏、晋以后,尚书之三公、比部、都官等曹均关刑狱,南朝之宋、梁、陈,北朝之北齐,均设都官尚书。
隋文帝定六部制度,初沿北齐置都官,开皇三年(583)改称刑部,主官为尚书;次官,炀帝定为侍郎。后代均以刑部掌法律刑狱,与大理寺并列,惟元代只设刑部,无大理寺。
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将刑部改称法部。刑部之称遂撤。
刑部
演变
刑部最早出自隋朝五省六曹制,其时设有都官尚书,后来改为刑部尚书,为六部之一,长官为刑部尚书。其后由唐至元,此制历代相沿。唐玄宗朝,曾改为宪部。
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事司法的机构,与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
职责
刑部的具体职掌是: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按省设司。清代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职掌他省及衙门的部分文书收发和某些日常政务。此外,清设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审处,掌核秋审、朝审各案;减等处,掌汇核各省及现审各案之遇赦减等事;提牢厅,掌管狱卒,稽察南北所监狱的罪犯,发放囚衣、囚粮及药物等;赃罚库,掌收放现审案内赃款及没收各物件,并保管本部现银及堂印;惩罚处,掌罚罪事;律例馆,掌修订法律。
刑部尚书
其他国家的刑部
朝鲜
朝鲜王朝时期,刑曹的本曹设置官员五十四名,分别为判书一名(正二品)、参判一名(从二品)、参议一名(正三品)、正郎三名(正五品)、铨郎三名(正六品)、律学教授一名(从六品)、别提二名(从六品)、明律一名(从七品)、审律二名(从八品)、律学训导一名(正九品)、检律二名(从九品)。刑曹之下设有掌隶院、典狱署两个衙门。
刑部执照
越南
阮朝时,刑部设尚书一、参知二、侍郎二,辅官若干。保大八年(1933年),保大帝改组内阁,将刑部改设为司法部,但民间依然称作;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