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魏
556年(恭帝三年),始置工部。
北周
北周沿置,属冬官府,置中大夫二人为长官,掌百工之籍,而理其禁令。
隋朝
582年(开皇二年)始设立工部,置工部尚书一人为长官。
607年(大业三年)增置工部侍郎一人,佐领部事,下辖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掌土木水利工程以及屯田、官府手工业之政令,具体事务则交少府监、将作监、都水监及地方府州办理。
隋朝的工部掌管各项工程、工匠、屯田、水利、交通等政令,与吏、户(度支)、礼、兵、刑并称六部。
唐朝
662年(龙朔二年)改工部曰司平,屯田曰司田,虞部曰司虞,水部曰司川。
670年(咸亨元年)复为工部。
684年(光宅元年)改工部曰冬官。
705年(神龙元年)复故。
752年(天宝十一载)改虞部曰司虞,水部曰司水。
唐代工部一般设有: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山泽、屯田、工匠、诸司公廨纸笔墨之事。其属有四:一曰工部,二曰屯田,三曰虞部,四曰水部。工部、屯田、虞部、水部郎中各一人,从五品上;员外郎各一人,从六品上。工部郎中、员外郎掌经营兴造之众务,凡城池之修浚,土木之缮葺,工匠之程式,咸经度之。屯田郎中、员外郎掌天下屯田之政令。虞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虞衡、山泽之事,而辨其时禁。水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川渎、陂池之政令,以导达沟洫,堰决河渠。工部主事三人,屯田主事二人,虞部主事二人,水部主事二人,从九品上。
工部祠
北宋
宋初,凡城池土木工役之事,皆隶属三司修造案,本曹无所掌,置判部事一人,以两制以上充任。
1082年(元丰五年)改官制,置工部尚书、工部侍郎各一人,诸司各置郎中、员外郎。工部尚书掌百工山泽沟洫屯田之政令,侍郎为副,郎中、员外郎分掌本司职事。
1086年(元祐元年)革其属部水部郎官一人。
1094年(绍圣元年)其属屯田部、虞部,以郎官一人兼领。
南宋
南宋初,工部尚书、工部侍郎仅置其一,并辖文思院、军器所,又一度兼领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
辽金西夏
辽南面官亦置,设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等官,其制不详。
金朝隶尚书省,初与左右司同属署。
1140年(天眷三年)始分立为部,置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从六品。
1151年(天德三年)增二人;主事二人,从七品。下设令史、译史、通事等。辖修内司、都城所、祗应司、甄官署、上材署等。掌修造营建法式、诸作二匠、屯田、山林川泽之禁令、江河堤岸、道路桥梁诸事。
元朝
1260年(中统元年)以兵、刑、工为右三部。
1264年(至元元年)分立。
1266年(至元三年)复并之。
1270年(至元七年)再分。
1291年(至元二十八年)定制,属中书省,置尚书三人,正三品,下设侍郎、郎中、员外郎等官,统掌诸色人匠总管府等官署机构。
明朝
1368年(洪武元年)沿置,隶属中书省,设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
1373年(洪武六年)增尚书、侍郎各一人,置总部、虞部、水部、屯田部四属部,各设郎中、员外郎分掌。
1375年(洪武八年)增立四科,科设尚书、侍郎、郎中各一人,员外郎二人,主事五人、照磨二人。
1380年(洪武十三年)罢中书省,升部秩,直接统属皇帝,改置尚书一人,侍郎一人,并改原属屯田部为屯部,四属部分置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主事二人。
1382年(洪武十五年)增侍郎一人,始分左右。
1389年(洪武二十二年)改所属总部为营部。
1396年(洪武二十九年),又改四属部为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遂成定制。
建文年间(1399-1402)曾改尚书为正一品,增设左右侍中,正二品。位在侍郎上,并除各清吏司清吏字。
明成祖继位,复旧制。
永乐(1403-1424)迁都前,北京置有行在六部,迁都后改置为六部,而以南京原六部加南京二字。
明仁宗继位,复旧制。
1441年(正统六年)再复永乐迁都后旧制。
宣德年间(1426-1435)曾以尚书、侍郎提督易州山厂,专掌御用柴炭之事。
嘉靖(1522-1566)之后改由主事管理。
清朝
清代工部设于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是管理全国工程事务的机关。职掌土木兴建之制,器物利用之式,渠堰疏降之法,陵寝供亿之典。凡全国之土木、水利工程,机器制造工程(包括军器、军火、军用器物等),矿冶、纺织等官办工业无不综理,并主管一部分金融货币和统一度量衡。明清工部下设四司:营缮清吏司,掌宫室官衙营造修缮;虞衡清吏司,掌制造、收发各种官用器物,主管度量衡及铸钱;都水清吏司,掌估销工程费用,主管制造诏册、官书等事;屯田清吏司,掌陵寝修缮及核销费用,支领物料及部分税收。除四司外,清设有制造库,掌制造皇帝车驾、册箱、宝箱、仪仗、祭器等;节慎库,掌收发经费款项;料估所,掌估工料之数及稽核、供销京城各坛庙、宫殿、城垣、各部院衙署等工程。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清政府在;筹备立宪”、改革官制时,将工部并入商部,改为农工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