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袁崇焕之忠奸,叹大明之败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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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祯长编》:“谕以袁崇焕付托不效,专恃欺隐,以市米则资盗,以谋款则斩帅,纵敌长驱,顿兵不战,援兵四集,尽行遣散,及兵薄城下,又潜携喇嘛,坚请入城,种种罪恶。命刑部会官磔示,依律家属十六以上处斩,十五岁以下给功臣家为奴。今止流其妻妾,子女及同产兄弟于二千里外,余俱释不问。”

  袁崇焕一案,大明刑部主办、兵部协办,论权威,审案的才是权威!要想平反,必须有证据,有事实,,必须满足以下两大基本条件之一:

  第一,寻找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事实的新证据。

  第二,论证原判适用法律错误。

  袁粉的弱智就在于,不以事实为根据,不以明朝法律制度为准绳,根本不敢正面实质问题,总是偷换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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