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人口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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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朝承袭了元朝的户籍制度,将人户分为民、军、匠、灶等类别,使之承担不同的差役,而且役皆永充。明朝的建立者朱元璋对准确掌握全国的户口和田地情况十分关心,开国不久即推行户帖制度,到洪武十四年(1381年)又制定了旨在周期性地普查与登记丁口事产变动情况的黄册制度。

  研究过明初户籍制度和人口统计的多数学者,对明初户口调查的系统性、完整性和严密性都予以充分肯定,认为无论就其条令规则还是实际效果而言都相当接近现代人口调查。到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第二次大造黄册,真实性原则就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或背弃。对于明朝人口问题,现在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明朝人 口在七千万到八千万之间;有人根据当时全国人口的年平均增长率是 5%。

  ,以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的总人口数7055万人为基数,乘以 5%0的年平均增长率,到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应有1。9亿人,明亡 前的40年里天灾人祸频繁,人口纵有增长恐怕也十分缓慢,万历二十 八年的估计人口数,大致可以视为明朝的人口峰值。

  关于明朝的人口,《明实录》、《大明会典》、《后湖志》等书有不少记载,而各地方志中记录的本地户口数据就更多。比较各史书会发现 各书所记载的数字略有出入,《诸司职掌》、《大明会典》所记户数为 10652870,《后湖志》所记户数为10652789,《明史•食货志》记为 16052860,再如, 《诸司职掌》、正德《大明会典》所记口数为 60545821。

  明朝人口到底有多少呢?地方志中所记载的户口数字与中央政府的数字不一致,甚至相差 很大,这在明代是十分普遍的事情,不仅初期如此,中后期也如此, 洪武十四年首次大造黄册,次年二月户部奏:“天下郡县所进赋役黄 册,丁粮之数,类多错误,请逮问之。”朱元璋认为以郡县之广,人民 赋役之繁,里胥或不谙书算,出现错误是难免的,遂令“再造以进, 复有错误,然后罪之”。

  到洪武二十四年第二次大造黄册,朱元璋便正 式制定了驳查制度,规定黄册送入后湖后,“委户科给事中一员、监察 御史二员、户部主事四员、监生一千二百名,以旧册比对清查”,如发 现有户口、田粮埋没差错等项,便造成“驳语黄册”奏报,转发原造 衙门,令其依款登答改造,并限半年以内缴册回报,是为“奏缴册”, 仍送后湖保存,原造册籍作废。

  笔者推测,《明太祖实录》所载洪武二 十四年户口数字,是当年呈报上来的各处黄册的汇总数字,而《诸司 职掌》所载户口数字,则是经驳查改正后的奏缴册的汇总数字。这一 数字当然不是重新进行户口清查的结果,但也不是户部根据旧册自行 编造的,更不是完成于洪武二十六年,可以说与二十六年的统计户口 数或实际户口数毫不相干。

  论述明初人口问题的学者,不少采用《后湖志》所载户口数,认 为它比《明太祖实录》所载洪武二十四年户口数更可信,因为实际上 根本不存在洪武二十六年的户口数,这项数字最初见于《诸司职掌• 户部•民科•户口》,后为正德《大明会典》卷20《户部五》转录。

  直 到万历《大明会典》卷19《户部六•户口总数》转录这项数字时,才 明确标为“洪武二十六年造册户口数目”。因为本次纂修的“凡例”规 定:“凡《职掌》旧文,俱称洪武二十六年定。”也就是说,《诸司职 掌》中记载的事项凡未说明年份者,万历《大明会典》就将其系于 《诸司职掌》纂修完成的那一年,即洪武二十六年。

  后来清朝纂修《明 史》时,也就自然而然地沿用了这个所谓“洪武二十六年”的数字。 但是也有学者提出《明太祖实录》所载户口数更为可信,因为它没有经过文牍主义的反复修改,能部分地反映洪武时期户口增长的事实, 可以作为估计洪武时期人口数量的基础。还有另一些因素影响着对明初人口总额的估计,其中最重要的是 黄册户口的登录范围和官方户口总数的包容范围问题,这种分歧出现 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对《明太祖实录》、《后湖志》诸书记载的人口 数字的包容范围有不同的理解,对额外人口数额有不同的估计。

  为了 证明实际人口数额比官方记载的数字要高,学者们从不同侧面探讨了 地方政府的户口统计系统的局限性。明代未归人黄册登记系统的合法 人口,除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外,只有军事系统带管的民籍人口和部 分卫所军户。这部分未计入全国人口总数的人口大体上有多少呢?这 取决于对人户总数和家庭规模的估计。

明朝人口数量: 近两亿 (十七世纪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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