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通行的是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的婚龄。古人认为:男三十筋骨坚强,可以做父亲,女二十发育成熟,可以做母亲。
此后,历代王朝关于婚龄的规定逐渐降低。春秋时期,齐桓公规定:男子三十成家,女子十五出嫁。越王勾践规定:男子二十不婚,女子十六不嫁,罪及父母。
这是诸侯间为了争夺霸权,而采取加快人口繁殖、增加劳动力和兵源的早婚政策。
汉代曾规定:女子十五以上不出嫁者交五倍的赋税,强迫人民早婚,以至许多父母不懂得怎样抚养教育儿女,造成婴儿死亡率增高。
西晋规定:女子年十七,父母不为其出嫁,由地方官吏择配。
北齐时甚至把杂户中子女年二十以下、十四以上未婚緣者全部征集服役。北周时男十五、女十三以上都要婚嫁。
唐初为缓和社会矛盾采取休养生息政策,对婚龄有所放宽,规定:男二十娶,女十五嫁。唐中叶时降低为男十五以上、女十三以上皆听婚嫁,否则官府干预。此后,由宋至清,法定的婚龄都在男十六、女十四左右。
进人近代后,法定婚龄逐步提高。民国民法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不得结婚。解放初期,我国婚姻法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现在新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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