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的剖析:从罗马到华盛顿
一
在政治学辞典的所有术语中,“帝国”是让人最捉摸不透且最具争议性的一个术语。这里仅举其中几个例子为证,阿契美尼德波斯、古马其顿、罗马、帕提亚拜占庭、奥斯曼土耳其、古代中国、毗舍离纳加尔、亚述、埃兰、乌拉尔图、贝宁、毛利人统治下的新西兰、秘鲁和墨西哥、纳粹德国、苏联,甚至美国和欧盟都曾被冠以“帝国”之名。除了所有这些“帝国”(不包括美国和欧盟)早已不复存在外,它们还有四个共同点:它们都(相对而言)幅员辽阔,都被认为已经实际完成或具备完成大一统的潜力,所有这些国家中的一个民族或部落以某种方式统治其他多个民族或部落,以及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帝国是通过征服活动而建立的。自治权是一个民族不可剥夺的权利,不论这是一种真实抑或想象中的权利,它的历史相对短暂并且完全源于欧洲,人类学家马歇尔·萨林斯(Marshall Sahlins)将自治权称为“一种陈腐过时的西方观念,而统治是社会本性的一种自发性表达”。斐济的平民会对他的酋长说“吃掉我”,因为他明白所有的统治都是一种互相残杀,而互相残杀的首要规则就是没有人会吃自己。
今天,帝国早已成为历史。但是,相比部落领地或现代国家,作为人类曾经历的历史,一直以来帝国兴亡更迭的频率更快,地域更为广袤。西罗马帝国统治的时间持续了约600年,东罗马帝国持续了1000多年。奥斯曼帝国持续了600多年,而古代中国虽然历经王朝更迭,但其统治的时间持续了2000多年之久。
统治时间的长短并不能说明一切。相比任何之前或之后出现的国家,帝国统治的区域更幅员辽阔,并且统治人口数量更多。公元前323年,亚历山大帝国统治者亚历山大大帝去世,尽管这个帝国已是摇摇欲坠并且它的统治如同昙花一现,但是从亚得里亚海一直到印度河,从旁遮普一直到苏丹,这片区域都处在帝国的统治之下。2世纪时,罗马帝国的统治范围达到顶峰,其领土南起阿特拉斯山脉,北抵苏格兰,东至印度河谷,西到大西洋,面积约500万平方公里(美国陆地面积是350余万平方公里),人口约5500万。根据克里斯托弗·马洛(Christopher Marlowe)在《帖木儿大帝》(Timur the Lame)一书中的观点,1400年时,从黑海一直到喀什城的这片区域都处于跛腿帖木儿大帝的统治之下。13世纪,奥斯曼苏丹的国土仅限于狭小的安纳托利亚行省一隅,它被夹在拜占庭帝国和塞尔柱土耳其中间,并且处于圣战骑士团的统治之下,到16世纪初,它已经扩张至从匈牙利到中亚横跨1万公里的区域。1532年,弗朗西斯科·皮萨罗(Francisco Pizarro)的军队抵达秘鲁,而至15世纪后期,印加(Inka)的领土就已扩张到库斯科(Cuzco)周边的地区,北抵今天的秘鲁、厄瓜多尔和哥伦比亚,南至玻利维亚、智利北部和阿根廷西北部地区。1923年,大英帝国成为有史以来领土面积最大的帝国,其领土面积约为2100万平方公里。相比之下,世界上大多数民族国家的历史尚且不足一个世纪,除了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和美国之外,其他大多数国家的面积都相对狭小且是在某一类型帝国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
然而,虽然大多数人类成员可能都曾生活在地域辽阔的多民族国家之中,但是“帝国”的概念以及在19世纪被称为“帝国主义”的概念很大程度上局限于欧洲和亚洲地区。“帝国”一词及其所有的变体词——“皇帝”(emperor)、“帝国主义”(imperialism)等——均源自拉丁语“帝国”(imperium),当初这个词只是指罗马行政官可以行使权力的范围。最初所有罗马指挥官统称“emperor”,直到2世纪,这个词才被特指罗马世界最高统治者,并且即便在这个时期,这个词的词意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罗马最高统治者还被冠以其他同样表示尊崇的头衔,如奥古斯都(Augustus,意思为“至尊”)、第一公民(Princeps,意思为“元首”)、国父(Pater Patriae)和恺撒(Caesar)。“恺撒”最初是一个姓氏,德语中的“皇帝”(Kaiser)和俄语中的“沙皇”(Czar)均源于“Caesar”一词。
在西欧,“帝国”的概念以及这个词隐含的所有意思基本上都是由罗马人创造出来的。1883年,英国历史学家J.R.塞利(J.R.Seeley)用一种19世纪流行的典型夸张表达方式指出,“这(指罗马帝国)是人类历史中最重要的事件,它可以被称作当今人类文明的基石”。
罗马的历史为本书中所提及的、后来在西欧出现的帝国提供了一种模式(尽管在实践中人们通常对这一点知之甚少)。这一点在欧洲各国首都到处都是罗马风格的宏伟王室建筑上体现得尤为明显,诸如伦敦、马德里、维也纳、柏林,当然还有华盛顿;并且在19世纪,根据帝国关于公务人员衣着的法令规定,公务人员应穿着具有浪漫主义风格的罗马服饰。但是,事情还远不止于此。最重要一点是,“帝国”专指一种法律制度下的“扩张型政体形式”。1788年,伟大的印度学家、语言学家和法学家威廉·琼斯爵士(Sir William Jones)着手开展一项艰巨的工作,即统一印度的法律制度,他向总督康沃利斯勋爵(Lord Cornwallis)表示,他制定的新法典将为英属印度帝国人民享有“司法公正提供安全保障”,他将该法典比作伟大的罗马法典,后者是6世纪罗马拜占庭皇帝优士丁尼颁布且适用于“希腊和罗马臣民”的法典。对于琼斯爵士及大多数印度官员而言,“大英帝国”犹如之前的罗马帝国,它代表了一种法律秩序。
生活在1世纪至2世纪的神学家特尔图良(Tertullian)将法律视为“罗马身份”(Romanitas)的核心要素,“罗马身份”大致就是18世纪以来人们一直所称的“文明”:那些在罗马统治下的“野蛮人”的生活方式比罗马统治范围之外的任何生活方式都更高级、舒适、稳定和公正。为了实现江山永固,所有帝国都必须对被征服者进行统治。历史上,罗马人早就意识到了这一点。公元前1世纪末,罗马历史学家李维(Livy)指出,“一个帝国,只要它的臣民为之欢欣鼓舞,它就会长盛不衰。”罗马帝国在大多数的时间内都处于这种状态。后来,新抵达罗马北部和东部边境地区的哥特人部落攻陷西罗马帝国,帝国随之土崩瓦解。但生活在罗马帝国核心区域的民族——高卢人、达契亚人、伊比利亚人,甚至居住在偏僻之地的不列颠人——均未像后来在欧洲统治者统治之下的亚洲和非洲民族那样揭竿而起反对罗马帝国。甚至哥特人也不想终结罗马的统治,因为被罗马人统治符合哥特人自身的利益。东哥特国王西奥多里克(Theodoric)曾说:“能力出众的哥特人想成为罗马人,只有卑微低贱的罗马人才希望像哥特人那样生活。”
罗马可以传授给被征服的民族各种技能,比如建筑、修建浴室以及从遥远的地方取淡水或为诺森伯兰郡荒野别墅内用大理石装修的房间供暖。然而,最令人心驰神往的是公民身份。世人公认公民身份是罗马人发明的一种具备现代性的概念,自从罗马共和国建立以来,它一直是罗马世界主流意识形态的支柱。并非所有罗马臣民都希望获得公民身份;但是,如果很多人并不希望获得公民身份,那么帝国就无法存续下去。1859年,英国自由主义者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指出,罗马人“并不是双手最干净的征服者”。但是,他接着提出了一个问题:“对于高卢、西班牙、努米底亚和达契亚而言,如果它们从未成为罗马帝国的组成部分,那么它们民众的生活就会更好吗?”对密尔以及在他前后多个时期罗马帝国的狂热拥护者而言,答案再清楚不过,那就是“不会”。
· · · · · ·【内容简介】
纵观人类历史,帝国要比民族国家更稳定,地域范围更广,关于帝国起源的政治学思辩也更耗人心力。然而,尽管历史上对“帝国”和“帝国主义”进行了旷日持久的讨论并且最近再次引起了人们的研究兴趣,但是对“帝国究竟是什么”的问题,人们似乎并没有形成清晰的认知。《帝国的重负》不但提供了一个“帝国”的概念,还对“帝国”进行了初步的描述。作者带我们探讨了帝国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对帝国的认知,讨论了城邦式帝国与其外部行省或殖民地之间真实的或想象中的关系,研究了如何认识和解释适用于帝国各地、族群的法律问题。同时还指出,不能抛开欧洲帝国的悠久历史来理解现代国家关系的概念,尤其是来理解现代国际法概念的演变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