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地方政府对属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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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职官制度,基本上承袭唐之旧制,但在实际执行时,却有了很大的变化。宋朝初期,沿袭唐制,地方上有较多的职官由中央派遣,地方政府所能任命的职官很少。宋代中前期,中央和地方上都发生了一种“冗官”的现象。

“冗”就是多了。有宋一代,中央和地方上共派遣过三次官员到地方任刺史、知州、同知、提举等职。

在北宋初年,中央政府派遣的职官有很多,主要是一些从三品或从四品的官员。当时皇帝在召见这些官员时说:“吾家于此数十年矣!今委之以重任,不为轻也。”

大意是说:我家里有几十年来的岁月了!这几十年间,我一直在政府担任重要的职务,现在委你以重任,不是轻了吗?

这就说明了宋朝初期的职官来源较多。宋朝初期只有一个宰相、三个尚书、一个门下侍郎(相当于宰相)。其中宰相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最高官职。

职官的任职资格

到宋神宗时又设置了“参知政事”一职。到后来,这一职也没有什么实际作用了。到了宋哲宗时又设立了一个“副宰相”的职位——中书侍郎(相当于宰相);同时又设置了一个“参知政事”的职位——枢密使(相当于宰相);

宋朝在选拔官员时,除根据法律规定外,还重视对其德才的考察。在任职资格上,规定了许多严格的条件。

在北宋初年,各州、县及府、军等各级长官一般都有任职的资格,但到了熙宁三年(1070年),王安石改置司农寺后,各州、县长官必须是司农寺丞以上的官员才有任职的资格。

熙宁五年(1072年)八月,宋神宗下诏:“凡州、县主簿以下之官,若为州县令长、县令者,皆宜带职为之。有司农寺主簿以上之官,其应带职而不任者,皆以本官降调。”

北宋后期,朝廷又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如广南东路转运使不能兼任州、县长官时可代职为之;监司、提点刑狱、签书刑名等官兼任州、县长官时也可带职为之;一些武职官员兼任州县长官时也可以代职为之。

而地方小吏如果在外担任其他职官的情况下,可以在原任的地方上代职为职。对官员任职资格的严格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官吏营私舞弊。

宋朝各部门的属官一般都有任职资格要求,但也有例外情况。如监司或监州在京城任职的官员因与皇帝关系较近,故多由皇帝直接任命;而县的属官则往往是由州县长官任命并代职为之。但也有一些属官不是由州县长官任命而是由朝廷任命或由皇帝直接指派的。

南宋时期,宰相赵鼎在任湖南转运使时即曾委派其侄赵希奭到郴州任县令。后因赵希奭为人“颇有威福”,以致引起当地百姓的不满而被罢官。

职官的升迁和考核

职官的升迁和考核是对任职资格的补充和加强,也是对任职人员的激励和鞭策。宋太宗时期,即把升迁和考核作为对官员的管理措施,并在后来得到不断的充实和发展。

宋真宗时期,他曾将升迁和考核作为选拔人才的重要标准之一,如在天禧元年(1017年),“命将帅试诸路节度使,以吏部铨选,有才者先擢用。”

神宗时期,不仅将升迁和考核作为选拔官员的重要标准之一,而且将其作为选拔官员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神宗时,“令将帅试诸路节度使”,即将升迁与考核结合起来。

哲宗元符三年(1090年)二月一日,宋神宗“诏以元符三年(1100年)六月二十一日为起复之初。初除枢密副使、参知政事、同知枢密院事等官;罢转运使、知益州府事;以枢密副使赵汝愚为尚书右丞、参知政事;以中书舍人吕夷简为尚书左丞、参知政事”。

元符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又诏:“自今始以元符三年四月初一日为起复之初。如遇元符三年五月,有任满不迁者,降一级并停其差遣。”可见当时对升迁和考核的重视。

真宗朝时,对升迁和考核有了更多的内容和更明确的规定。如“至道四年五月十一日,诏诸路宣抚使、提刑司及监军使于所属军州郡置监察官以监其事”;“至道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诏诸路置副提举官以监其事”;“至道四年七月十一日……诏诸路置副提举官以监其事”等。

真宗朝还把升迁和考核作为官员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官员的调动和安置

北宋中后期,地方官的调动比较频繁。宋仁宗嘉佑二年(1057),知兖州、扬州、湖州诸州事魏野向朝廷上书,请求将他的六个儿子调出朝廷。宋仁宗很重视这件事,诏令中说:“朕今知之矣。往者,自今以后,其子孙有出六官者,但令其长幼各择有才长者为之。若无才长者,亦应量才录用。”

宋神宗熙宁六年(1073),知登州(今山东蓬莱)事沈伯奇向朝廷上奏:“臣有子沈郁,年已十六,学通文史,颇知律令;臣年五十七,精于经术,可任司录参军。臣有长子沈复。臣老矣,将死矣!”神宗便任命沈复为登州司录参军。

北宋末年,知饶州(今江西波阳)事罗从彦、知河中府(今山西永济)事刘子羽、知登州(今山东蓬莱)事李昭逸等向朝廷上奏:“臣子罗从彦年已五十,工文能诗;臣刘子羽老而不仕;臣李昭逸老而不仕。若令三人皆为司录参军、司理参军,则官多矣。”

宋高宗于是便任命李昭逸为登州司录参军兼判登州兵马钱粮事;又任命刘子羽为登州司户部郎中、判登州府事兼提举洞霄宫。罗从彦等人也都得到了提拔重用。

宋朝的职官调动很频繁,有的官员还可以从中央调任地方任职。比如:知庆州(今陕西韩城)事孙仲容在崇宁四年(1105)八月的一封奏疏中说:“臣虽老且病,尚有子孙五人、孙男二人、玄曾三人、曾孙三人。”

差遣与公使

宋朝地方政府,为了处理地方政务,往往派差遣官或公使,到各地进行管理。如庆历四年(1044年)十月,朝廷派监察御史范祖禹、司马光、曾公亮等前往河北、陕西、河东三路考察地方行政管理。

庆历五年(1045年)四月,宋廷又派遣监察御史张方、司马光等人前往山东、河南地区考察。此外,一些地方官在处理政务时,也往往委派官员到各地进行监督管理。北宋时期的地方政府,有时会派遣官员到各地进行监督管理,这也是宋朝政府治理地方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在南宋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南宋初年的度宗咸淳二年(1266年)三月,朝廷设置了“提举河朔”的官职,任命范成大为河北路提举常平茶盐司公事,命其负责对河北地区进行监督管理。

此后,朝廷又在各个地区设置了“提举常平茶盐司公事”“提举常平茶盐司公事”“提举河朔茶盐司公事”“提举河朔茶盐司公事”等官职。

此外,南宋时期的一些官员也曾在各地担任过其他官职。如南宋初期的太常博士王洋曾担任过河南府路提举常平茶盐司公事;南宋中期的太常少卿王曾命曾担任过江南西路提举常平茶盐司公事。

官员的监察与监督

宋朝为了加强对官员的管理,在中央设有通判(副长官)、监司(副长官)、观察使(副长官)三个职官制,分别主管监察与监督。

通判是中央的副长官,是指中央派出地方的最高行政长官。

一般由进士担任,也有由朝廷委派的人担任。通判还兼任知州、知府等职务,也有单独设置的通判。通判掌一郡之政令,提点刑狱、监察百官,兼理州县政务,亦有权“参预朝政”。

如前文所说的司马光《与吕公著书》:“权知开封府,以本官兼枢密院使”。而南宋理宗时也有知府兼权知开封府的事例。

监司是指由皇帝直接派出地方的监察长官。观察使是指由皇帝直接派遣的地方监察官员,是中央派遣到地方去执行监察职能的官员。如前文所说的蔡确《寄赠张司业》:“权知开封府”,是指由皇帝直接派遣到地方去执行监察职能的官员。

观察使和监司、观察使与监司虽然都是监察性的官职,但职权有所区别。监司与观察使可以说是监督地方官员与官吏,而观察使则不能对地方官员进行监督。

观察使,或称监、宪、监等官,是宋朝设置的监察官员和司法官员。其任务在于“巡行方镇”和“按察郡里”(主要是督察在郡县内的违法行为)。

笔者观点

宋朝的官员奖惩制度很严格,对那些品行不端、犯有过失的官员,除了革职外,还要给予降职处分,并将其家产抄没充军。

宋代官员的奖惩,主要是以考绩为主。所谓考绩,是指官吏在任职期间对其政绩进行考察,按照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升迁、是否给予奖励或惩罚。

考绩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皇帝对官员的考试成绩进行评定;二是在地方进行考核,对当地官吏进行考核;三是由政府派出专门机构进行考核。由于各级政府每年都要进行考核,所以这一制度几乎成了宋朝官员的“标配”。

除了考绩之外,宋朝还规定:凡被降职、降职及调任外任的官员,其家属仍可以领取原官职俸禄。朝廷规定:“若某官被降职、降职以后未满一年又获任用者,其子孙不得在本官任内领俸禄。”

也就是说,被降职的官员除了自己所领俸禄外,其家属仍可以领取原官俸。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因为家属的实际生活状况与被降职的官员基本相同,因此实际执行结果往往并不严格。

官员升迁或降职后仍要继续为官者称为“留后”。为了鼓励官员在地方长期任职或赴任新的职位,朝廷规定:“在外未有本官任所者,以其家留后为常例。”

留后的时间一般都有四年之久,不过被留后的官员一旦有了升迁或调任其他地方的机会(如被调往京畿地区)则必须离开地方,所以留后一事并非常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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