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制度之下的封建王朝,人们被分为三六九等。
贵者高高在上,掌控着大量社会资源。
而贱者则被踩在脚下,尊严、人权、地位都化作乞求生存的累赘。
这些社会底层边缘人群被统称为“奴婢”。
奴婢出现的时间已经不可考了,不过早在秦汉时期,他们就已经成为了贵族乃至一些平民家中的“必需品”。
奴婢的出现是我们社会进入奴隶制的标志之一,这些人不仅是贵族的所有物,也是当时地方的固定制度。
私家奴婢到底是“人”还是“物”
秦汉时期,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奴婢。
根据用途的不同,这些奴婢被分为官奴婢和私家奴婢。
官奴婢大多是触犯律法被没籍的他人,除为皇室服务之外,他们还负责从事手工业等的劳动工作。
而私家奴婢基本上是被一些富商或者有身份的贵族购买而来,所以他们的地位相较于官奴婢更为卑贱。
秦汉时期,私家奴婢具有“半人半物”的性质。
他们既是主人家家主管理之下的一员,又是可以与金钱等价交换的“物品”。
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提到:“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
这段话前还有一“封守”的名词。
根据秦简整理小组的注释,他们认为“封”为查封犯罪之人的所有产业,“守”则是看守他的家属。
这里的“臣妾”便是指向他人家的私家奴婢。
从秦简中不难看出,私家奴婢与家室、妻、子以及衣物牲畜并列,足够说明了秦汉时期的他们既是家属又是财物。
秦汉时期的奴婢虽然地位低下,但其毕竟是活生生的人,即便具备“财物”属性,也还是有所不同的。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记载:“家人之论,父时家罪殹(也),父伤而誧(甫)告之,勿听。可(何)谓‘家罪’?‘家罪’者,父杀伤人及奴妾,父伤而告之,勿治。”
文中的“人”与“奴妾”都是作为“家人”的概念而存在的。
如果一家之主杀了奴婢,那么这件事是由家族内部来处理的,不会上升到律法层面。
也就是说,虽然私家奴婢在一定程度上是被当做“家人”看待的,但是和生活在家中的其他人地位还是相差悬殊。
其实奴婢虽然地位低贱,但也不乏逆天改命的存在。
大名鼎鼎的汉朝大将军卫青便是代表。
卫青的出身非常低贱且难以启齿。
他是父亲郑季与平阳侯府妾在一起所生。
卫青年轻时的身份被称为“侯家人”,即平阳侯府的家奴。
《史记·卫将军骠骑列传》中记载,曾经有人为卫青相面,认为他面容华贵,将来必定“官至封侯”。
卫青却回答相面之人说:“人奴之生,得毋笞说即足矣,安得封侯事乎!”
从这段记载来看,秦汉时期的私家奴婢想要摆脱奴婢的身份,获得更高的待遇堪比登天,这也在侧面反映了当时奴婢地位是何等的卑贱。
不过,秦汉时期的奴婢虽然地位低下,但却能入主人家的户籍。
赋税之下,“人人平等”
《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记载公元前375年,秦献公制定“为户籍相伍”的条令,正式确定户籍制度。
秦孝公时期,商鞅变法将户籍制度推行至全国郡县。
《商君书·去强》中提到:“举民众口数,生者著,伤者削。”
“生著伤削”正是户籍制度的关键核心,直到现在还被沿用。
至于奴婢入主人家户籍的证据,则出现在“里耶秦简中”。
其中记载了一户人家的五类人口级别,第一栏是家主,第二、三栏是女子和孩子,第四栏是女儿,第五栏便是家中的奴婢。
秦汉时期的户籍制度,虽然在一些出土竹简中有所体现,但是因为时代久远,加之竹简本身记录也不尽完备,所以很多关于户籍的信息并不清晰。
目的不同,户籍也被分为多类。
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便有“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等户籍类别。
如果将其中的“宅园户籍”理解成财产,将“年细籍”理解成家族成员的年龄、性别等信息。
那么,作为“半人半物”的奴婢就应该纳入这两个户籍中。
奴婢为什么一定要入籍呢?
这是因为他们虽然是供人驱使的下等人,但从大局上看,他们同样也是地方控制的人口。
地方将他们编入户籍,主要是为了了解全国私家奴婢的数量以及各种基本信息,以便对他们进行管理。
《汉书·地理志》中记载,汉平帝元始二年,全国户口总数为“户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六十二,口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八。”
如此庞大的人口数量中,也包含了当时私家奴婢在内。
地方掌握私家奴婢的数量,除了便于管理之外,还有扩大赋税和徭役的收派对象的目的。
秦汉时期,地方赋役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田租、口算和徭役,徭役中包含兵役。
奴婢作为主家的依附人口,无需缴纳田租,但需要缴纳口算和徭役,特别是口算。
《汉书·惠帝纪》记载惠帝六年规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后有人在此言旁标注:“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为贾人与奴婢倍算。今使五算,罪谪之也。”
由此可见,汉朝的奴婢不仅要缴纳口算,还要两倍上交。
仅从赋税这一点便可以知晓,秦汉时期的奴婢不仅要服侍主人,还要为地方贡献自己的经济所得。
而对于地方来说,他们是赋税的新的组成,是地方经济必不可少的一环。
秦汉时期,社会奴婢数量与日俱增,由此人口基数庞大的奴婢成了不可忽视的社会成员之一,影响着邦国安定。
随着封建体制的完善,统治者开始重视对奴婢的管理,并赋予其一定的人身保障权。
奴婢人权诞生之初
前面提到,古代奴婢具有“人”与“物”的双重属性。
作为地方征税的对象,当权者需要设置相应的制度,对其进行管理。
但作为财产,主人对他们拥有绝对的所有权。
基于此,针对奴婢的管理制度自然也就不同于一般的百姓。
奴婢作为主人的所有物,必须完全听从其命令,并需要全力维护主人的威严。
前文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曾规定:“父杀伤人及奴妾,父伤而告之,勿治。”
这便明确了“家长”对于奴婢有绝对的权威。
秦朝律法对于“家长”伤害奴婢的罪行持纵容的态度。
打杀奴婢属于“家罪”范畴,可以自行解决。
从另一方面而言,奴隶主对家奴有处置权,即生伤握在其手。
汉朝承袭秦朝的律法,对于奴婢控告主人有着非常严格的限制与惩罚。
《二年律令·告律》规定:“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女子,勿听而弃告者市。”
汉朝对于奴婢告主的行为非常抵触。
相关律法的实行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家长”对于奴婢的绝对所有权。
但汉朝相对于秦朝来说,对于奴婢人身权的保护还是有所进步。
同时期的《二年律令·贼律》中规定:“父母殴笞子及奴婢,子及奴婢以殴笞辜伤,令赎伤。”
也就是说,汉朝的奴婢不再是那个被人任意欺凌的存在,也逐渐有了人权,至少生伤权得到了法律保护。
这样一来,奴婢的生杀大权不再完全掌握在主人手中,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其“物”的属性,从而使之与庶民的社会地位相近。
两者之间的界限也渐渐变得模糊起来。
至此,奴婢的地位可谓是有了质的飞跃。
但即便如此,剥削依旧是封建社会的本质,他们依旧摆脱不了其结局性人生。
结语
奴隶时期的奴婢制度是人类探索社会进步的必由之路,也是贵族为了满足自己的残酷手段。
社会不断在进步,历史也化为云烟,关于私家奴婢已经成为过去的泡影。
而过去不可追,立足当下,我们最应该做的就是让文明健康发展,共创美好平等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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