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时期,北直隶驿站的组织与管理,体现在哪些方面?首先,在回答这个前,我们需要知道,明代驿路通达,驿站运行事关地方命脉,故在驿站建立之初,就对驿站的管理十分重视。明代的驿站管理分为2023管理和地方管理,对驿站的各方面进行统筹,以保证驿站的合理运行。驿站的2023管理分为两个方面,一是2023的管理机构,二是为保证驿站的运行而设立的符验制度。
2023管理机构
明代驿站的2023管理机构为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设立的车驾清吏司,属兵部四司之一。车驾清吏司共有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主事三人,郎中为正五品,员外郎为从五品,主事为正六品。成化三年(1467年)车驾清吏司增加郎中一人,万历十一年(1583年)增加主事一人。车驾清吏司掌“卤簿、仪仗、禁卫及驿传、厩牧”之事。
对全国的驿站事务进行管理。会同馆是明代在京师所建的驿站,最初位于南京,国初改建南京公馆为会同馆,主要负责接待、设宴招待各番邦使臣。
同时也是接收敌军将领投降之地,1367年扩廓帖木儿部将李守道来降,即在会同馆。
永乐六年(1408年),明成祖下旨“设北京会同馆,改顺天府燕台驿为之”,从而为迁都北京做准备。会同馆设大使和副使各一员,位于北京城内澄清坊之北。宣德四年(1429年),行在工部奏“明年正月,四方番夷例应朝贡”,但会同馆面积太小,理应扩建。但宣宗认为不应扩建扰民,故只修缮损坏的房屋。
宣德六年(1431年),会同馆430余间房屋由于岁月侵蚀,已经损坏,再次进行了修理。
正统年间,会同馆扩建,改定新制,分为南北两馆,北馆六所,南馆三所,南馆位于玉河西堤,北馆在澄清坊大街之东。成化十一年(1475年),增设副使一员。弘治十四年(1501年),再次修缮会同馆,另增房屋四十三间。据推测,会同馆南、北馆总占地面积都达到了43亩。
符验制度
符验即明初时为了防止滥用驿站资源,给乘驿之人发放的凭证,明代规定,“无符验者,不得擅乘驿传船马,违者罪之”,这些凭证分为符验、勘合和火牌三种。符验凭证在使用完之后还需要上交,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符验凭证重造,次年又下令各处布政司、按察使司符验各减一道,云南布政司及凉州卫减两道。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规定“凡在内公差人员系军情重务及奉特旨差遣给驿,兵部填写勘合,所差人员转赴内府关,领符验给驿前去,事完就便销毁”,用以保证乘驿人数不至超过驿站承载,且避免同一符验多次乘驿。
但明初并非是所有乘驿人都需使用符验。
只有军情和皇帝特旨需乘驿时,才使用符验,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由于改行内外勘合制,符验遂废。明代勘合,“旧例公差往回填行,会同馆起关应付,在外者皆以符验分关”。
勘合是由会同馆发行的凭证,一个勘合共分两部分,一半藏于内府,一半分于府州县,乘驿之人用勘合即可在地方上使用驿站,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改行内外勘合,“部中给者为内号,兵部填给编发;南京兵部各处抚按等衙门者,为外号”,遇到公差及大小衙门差人之事,也给一道,如即将用完勘合,需上报,如若合情合理,则酌量再给。
万历三年(1573年),将内外勘合改为大小勘合,且在勘合上需要“实职实名,不许假借”。
明代火牌,也称为火票,万历三年(1573年),“兵部照依牌或刊票,印发各沿边沿海总督镇巡衙门收用,专备飞报声息、爪探敌情,或三十张,或二十张,用完缴报再发”。
可见火票是各地传达军情及重大事务时的乘驿凭据,在火牌之上要写明执行任务的差役的姓名、驿站应给予的驿夫、驿马、驿船的数量及驿站应给予的口粮标准等。
驿站不得超出标准给予差官,也不得私自扣减标准。
符验制度保证了驿站的基本运行,通过符验划分哪些人可乘驿,哪些人不可乘驿,还确定了乘驿人员的规模。上述符验制度也经历了多次改动,目的就是完善驿站制度,加强对驿站的管理,用以保证信息的流通。
地方管理机构
明代北直隶驿站的地方管理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地方上各级的管理机构,二是具体到每个驿站,应付给驿客的配给。
明代驿站在地方上由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共同管理。布政使司掌一省之政,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为从二品,下设左右参政,为从三品;左右参议,为从四品,无定员。《明史·职官志》记载布政使司职责为“左右参政、参议分守各道,及派管粮储、屯田、清军、驿传、水利、抚民等事”。
提刑按察使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下设按察使一人,为正三品;副使,为正四品;佥事则无定员,为正五品。
职责为兵备、提学、抚民、巡海、清军、驿传、水利、屯田、招练、监军。但北直隶较其他省有一些差别,由于北直隶为南北二京之一,并不设布政使司、按察使司,故这两个部门下的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职位也都没有设置,而是兵部负责,由下属的府、州、县管理。
兵部之下,为各府对驿站进行管理,《明史·职官志》记载各知府“若籍帐、军匠、驿递、马牧、盗贼、仓库、河渠、沟防、道路之事,虽有专官,皆总领而稽核之”。
虽有下属具体管理驿站的人员,但依旧总领驿递事务,各直隶州则为知州总领驿站事务,各县则由知县总领。以上均为总领驿站相关事务的机构、官员,具体落实到驿站的运行,则为各州、县内各处驿站的驿丞,每驿一般有一名驿丞。驿丞管理驿站的各项事务,依照品秩对往来官员提供住宿、饮食、交通工具和书信。
驿客的配给
驿客在路经驿站时,需要驿站的各项服务,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人员配给,即使用驿夫充当脚力;另一方面是物资配给,包括使用驿马、驿船等工具和食物的廪给。明初制定政策时,对于使用驿站人员的限制是较为严格的,即只有军事有关事项及朝贡等大事,或是距离京师过远的官员才能使用驿夫,其他过驿官员只能自己承担,以减轻对驿站的负担。
驿站开始给付过驿人员驿夫,充当脚力,但用脚力数不能过多,一般只能使用两三名驿夫,如若超出标准使用驿夫则要遭到重罚。
明万历年间,北直隶地区哪怕是大勘合也只能使用驿夫十名。
驿客的物资配给方面,驿马、驿船的配给,以嘉靖年间为例,衍圣公赴京朝贺,给两匹驿马或三只以内的船;奉旨敕谕者,“陆给双马,水给站船,回还止给驿驴、红船”;飞报军情重务者,官员双马,其余单马;特旨给驿者,“应付双马、站船”。
万历年间改大小勘合后,北直隶“大勘合例用马二匹、船二只,照品崇卑,定例支应,或一支六,或一支八,极之一支十而止;小勘合实填书目,不许增减,或四马十二夫,或六马十六夫,极之八马二十夫而止”。
可以看出驿马与驿夫之比约为一比三,大勘合有一定的运作空间。但由于明后期吏治的腐败,北直隶各地往往实际用驿马、驿夫的数量都大大超过标准。驿站的廪给,在明初就严格限制,“国初设廪给分例米,以待公差使客”,洪武元年(1368年)规定驿站廪给“凡经过使客,正官一员支米三升,从人一名支米二升。宿顿使客,正官支米五升,从人支米三升”。
景泰年间,因北直隶顺天府、保定府粮储不足,曾减少公差人员的廪给,即“过则支米二升,坐则支米三升”,用以减轻驿站负担。
成化十六年(1480年)议定,如若使用驿站非公差,则不论住宿与否都支三升米;若是公差,住宿则支五升米,不宿仍为三升米,在全国范围内减少了驿站的廪给。根据大趋势而言,政策上驿站的廪给是逐步减少的。
驿站的人员和物资分配是为了保证地方驿站的正常运行而设置的种种规定,稳定了驿站的秩序,经历了多次调整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来往人员对驿站的过度索取,但在明中后期,北直隶多次发生天灾,例如成化七年(1471年)奏报北直隶顺天等八府“连年凶荒,仓廪空虚”、嘉靖六年(1527年),北直隶地震,驿站无法支应马匹、粮食。
总的来说,这些天灾的发生破坏了驿站正常的运行;北直隶驿站的政策执行往往不够严格,使得减少的廪给非但没有减轻驿站的负担,反而出现了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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