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北魏建国后,为了统治的需要,在京城设置了太仓,在地方则设置了州、军镇、郡仓廪。这些仓廪所储备的粮食,可以保证国家需要的俸禄(俸禄制实行后)、赏赐、军队和赈济用粮。北魏太仓和地方州、军镇、郡仓廪储备的粮食主要来自田租的征收,还可通过“和籴”之法,即官营粮食买卖而获得。北魏对仓廪粮食储备实行了较严格的管理措施,为此而设置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和职官掌管国家仓廪事务。其中,京城太仓由尚书省所属的太仓尚书(仓部尚书)和大司农所属的太仓令实行双重管理;地方州仓廪则由刺史军府僚佐官仓曹参军管理;而郡仓廪开始应系由仓曹史管理,至北魏后期似将这一职官并入了功曹史。
关键词:北魏;国家仓廪;仓储粮食;征集;管理
北魏在京城与地方均设置了仓廪,以此储备粮食,作为官俸、赏赐、军事和赈济用粮的保证。因此,对于北魏国家仓廪设置的诸问题,很有必要做深入的研究。可是,由于受史料缺乏的限制,前人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有鉴于此,本文拟对北魏国家仓廪的设置、国家仓廪储备粮食的征集以及国家仓廪管理问题作一考证。
一、国家仓廪的设置
北魏为其统治稳定之需要,非常重视粮食储备。应该说,拓跋鲜卑统治者已深谙中原汉族传统的“国无三年之储,谓国非其国”的重要性。因此,北魏将设置仓廪、储备粮食作为治国的头等要务之一。实际上,北魏建国之后即在京城和地方相继修建仓廪。这些仓廪以其分布地点之不同,可分为京城仓与地方仓两大类。
(一)京城太仓设置
北魏定都平城后,京城太仓即开始设置。《魏书·安同传》:“(安屈)太宗时,典太仓事。”这是历史文献中关于北魏出现太仓设置的最早记载。明元帝时,国家设置的太仓应与中原王朝的做法相同,都是设在京城的仓廪。正如《晋书·武帝纪》所言,于洛阳“起太仓于城东,常平仓于东西市”。很明显,北魏在京城设置太仓是仿照西晋的做法。尽管《魏书》记载,明元帝时,京城设有太仓,但太仓并非在这一时期才开始设置。《魏书·食货志》:“(道武帝)既定中山,分徙吏民及徒何种人、工伎巧十万余家以充京都,各给耕牛,计口授田。天兴初,制定京邑,东至代郡,西及善无,南极阴馆,北尽参合,为畿内之田;其外四方四维置八部帅以监之,劝课农耕,量校收入,以为殿最,又躬耕籍田率先百姓。自后比岁大熟,匹中八十余斛。是时戎车不息,虽频有年,犹未足以久赡矣。”据此可见,北魏道武帝定都平城(今山西大同,下同)后,就将土地分为畿内、畿外之田,并实行“计口授田”,推行有利于发展农业的措施。但值得注意的是,道武帝采取了“匹中八十余斛”的做法,即每头牛核上“八十余斛”,此实则正是上缴田租的数量。然而,尽管国家仓廪能够储备征集到粮食,却很难完全保障军事行动的需要。这说明,北魏为了满足军队对粮食的需求而在首都平城设置仓廪,当是不争的事实。《魏书·官氏志》:“皇始元年,始建曹省,备置百官,封拜五等;外职则刺史、太守、令长已下有未备者,随而置之。”由此可以推断,道武帝至迟在皇始元年(396年)已在平城设置仓廪,且仿照西晋将所设仓廪称为太仓。由此来看,明元帝在平城所设太仓不过沿续了道武帝已经实行的做法。
北魏前期,国家在平城设置的太仓一直都有专门的官员管理。例如,明元帝时,安屈 “典太仓事”;文成帝时,李“复为太仓尚书,摄南部事”;孝文帝太和二年(478年),严雅玉任“太仓令”。这些事例说明,在北魏迁都洛阳之前,太仓一直是设在平城的重要仓廪。
北魏太和十九年(495年),孝文帝令“六宫及文武尽迁洛阳”。北魏迁都洛阳后,随即又设置了新的太仓。因此,《洛阳伽蓝记·城内》称:“今太仓在东阳门内。”北魏设于洛阳的太仓又称“京仓”。例如,宣武帝延昌年间,因洛阳地区受灾,杜纂“监京仓赈给民廪”。可见,北魏国家在洛阳修建的太仓系重要的仓廪。《魏书·宣武帝纪》:“(延昌元年)诏出太仓粟五十万石以赈京师及州郡饥民。”由洛阳太仓可以支出50万石粮食的情况来看,可知太仓已储备了相当数量的粮食,故其规模之大,毋庸置疑。
(二)地方州、军镇、郡仓廪设置
北魏建国后,一直于州、军镇中设置仓廪。《魏书·薛安都传》:“景明初,豫州大饥,真度表曰:‘去岁不收,饥馑十五;今又灾雪三尺,民人萎馁,无以济之。臣辄日别出州仓米五十斛为粥,救其甚者。’”薛真度上表提到的州仓,就是设在州中的仓廪。当然,北魏国家设置州仓廪的同时也在军镇设置仓廪。正如《魏书·官氏志》称:“旧制:缘边皆置镇都大将,统兵备御,与刺史同。城隍、仓库皆镇将主之。”也就是说,军镇仓廪与州仓廪,并无太大的差别。正因如此,《魏书》记载,北魏地方赈济灾民,多将州、镇并称。例如,文成帝兴安三年(454年),“以州镇五蝗,民饥,使使者开仓以赈之。”孝文帝太和七年(483年),“诏以州镇十三民饥,开仓赈恤”。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北魏为了使州刺史、军镇都大将有利于管理所设仓廪,一般都与他们施政的地方结合在一起。《魏书·裴延儁传》:“以(裴)良为汾州刺史,加辅国将军,行台如故。都督高防来援,复败于百里侯。先是官粟贷民,未及收聚,仍值寇乱。至是城民大饥,人相食。贼知仓库空虚,攻围日甚,死者十三四。良以饥窘,因与城人奔赴西河。汾州之治西河,自良始也。”由此可以看出,州所设的仓廪一般都在州刺史的治所。军镇仓廪的设置情况,应与州的设置没有多少差别。
北魏建国后,统治地域逐渐扩大,其设置的州、军镇仓廪也随着统治地域范围的扩大而在数量上不断增加。《魏书·明元帝纪》:“(泰常三年)诏诸州调民租,户五十石,积于定、相、冀三州。”明元帝采取此种做法,说明北魏控制的一些州尚无稳定的仓廪设置,故而只能将征收的田租运至有稳定仓廪设置的定、相、冀三州储藏。由此可见,至明元帝时,地方仓廪的设置在各地是不平衡的,所以才会出现上述情况。其主要原因在于,明元帝时,北魏控制的地域只是道武帝原来所占云中、平城、山西、河北,并在与刘宋争夺河南地时又新占领一些地方。可是,控制的地区虽略有扩大,新占领州的数量却并不多,如此也就限制了其州仓廪的增加。
然而,至太武帝时期,北魏基本统一了中国北方。在献文帝时,其版图又进一步扩大。正如清人吴廷燮所言:“太武平夏,雍、秦斯奠。冯氏沮渠,相继夷灭,营、平、凉、沙,均入版图。天安之代,宋之五州,偕来归附,厥境逾淮。”因此,随着北魏版图的扩大和州、军镇建设的完善,各地州、军镇都普遍设置仓廪。《魏书·文成帝纪》:“(和平五年)二月,诏以州镇十四去岁虫、水,开仓赈恤。”《魏书·献文帝纪》:“(天安元年)是岁,州镇十一旱,民饥,开仓赈恤。”这些记载透露出,在太武帝之后,北魏各州、军镇都有固定仓廪的设置。而随着州、军镇仓廪设置的固定化与普遍化,这些仓廪也就成为国家赈灾用粮的重要来源。《魏书·文成帝纪》载太安五年(459年)诏:“朕承洪业,统御群有,思恢政化,以济兆民。故薄赋敛以实其财,轻徭役以纾其力,欲令百姓修业,人不匮乏。而六镇、云中、高平、二雍、秦州,偏遇灾旱,年谷不收。其遣开仓廪以赈之。”文成帝的诏书表明,在这一时期,国家救助地方灾民,州、军镇仓廪储备的粮食已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不过,至孝文帝时,北魏开始实行“改镇为州”的措施。《魏书·南安王桢传》:“高祖时,拜外都大官,又出为持节、都督河西诸军事、征西大将军、领护西戎校尉、凉州镇都大将。改镇立州,以鸾为凉州刺史。……后朝于京师。会车驾南讨,领镇军将军。定都洛阳,高祖幸邺,诏鸾留守。”这一记载说明,在孝文帝迁都洛阳之前,就已采取了“改镇为州”的做法。当然,孝文帝采取的这种做法是逐步推广的,故在宣武帝、孝明帝时依然有“改镇为州”的举措。例如,宣武帝时,傅竖眼“攻武兴,克之,执绍先送于京师。遂灭其国,以为武兴镇,复改镇为东益州”。孝明帝时,李崇“乃上表求改镇为州,罢削旧贯”。由于北魏实行这种将军镇改为行政州的做法,所以原来的军镇仓廪也就要改为州仓廪。然而,北魏虽采取“改镇为州”的措施,但仍继续保留了一部分军镇,尤其是在北方边地。《魏书·宣武帝纪》:“(延昌二年)以六镇大饥,开仓赈赡。”很显然,北边六镇还继续设置仓廪,以作为储备粮食之用。
在北魏地方设置的仓廪中,还有郡仓。《魏书·薛安都传》载宣武帝诏令:“(薛)真度所表,甚有忧济百姓之意,宜在拯恤。陈郡储粟虽复不多,亦可分赡。”据此诏令可知,在陈郡就设置了仓廪,储备粮食。实际上,北魏国家在郡中设置仓廪,很早就开始实行。《魏书·道武帝纪》:皇始二年(397年),道武帝“以军粮未断,乃诏征东大将军东平公元仪罢邺围,徙屯巨鹿,积租杨城”。《魏书·道武帝纪》:天兴四年(401年),道武帝“闻姚兴将寇边,庚寅,大简舆徒,诏并州诸军积谷于平阳之乾壁”。道武帝在杨城、乾壁所设仓廪,分属巨鹿郡、平阳郡。尽管这两个仓廪储备粮食的来源略有差别,但这些仓廪都是设于郡中的。这说明,在北魏建国不久,道武帝就开始在控制的郡中设置仓廪,以此保证军粮的供应。
实际上,道武帝在郡中设置仓廪,主要与储备田租有很大关系。《魏书·道武帝纪》:“(皇始二年)慕容宝遣其左卫将军慕容腾寇博陵,杀中山太守及高阳诸县令长,抄掠租运。”这就是说,在道武帝建国后,已经开始征收田租。从道武帝统治情况来看,国家征收的田租,应该一部分由京城太仓储备;而另一部分,则需要在地方另建粮仓加以储藏。可是,在地方设置粮仓往往会受到控制地区范围的影响。可以说,道武帝时所控制的地区还是比较狭小的,当时只有云中、平城、山西、河北之地。而实际可以控制的完整州,只有幽、冀、并州,后来又分置相、定州。在其余的地方,也只有依靠郡来实行统治。由北魏在这一时期的州、郡设置情况所决定,道武帝设置地方的仓廪就只能适应这种状况。《魏书·道武帝纪》:“(天兴二年)八月,遣太尉穆崇率骑六千往赴之。增启京师十二门,作西武库。除州郡民租赋之半。”可见,在道武帝实行减少租赋的做法中,是将州、郡并提的。这说明,当时州、郡都可以征收田租。由此来看,负责征收田租的各州、郡,为减少转运的负担,也就需要在刺史、太守管辖之地设置仓廪。
实际上,自道武帝开始设置郡仓廪后,也就形成了各地方重要的粮食储备处所。《魏书·孝文帝纪上》:“(太和十一年)诏以肆州之雁门及代郡民饥,开仓赈恤。”由此可以看出,雁门郡、代郡储备的粮食能够保证救济当地的灾民。《魏书·孝文帝纪上》:“(太和元年)诏以州郡八水旱蝗,民饥,开仓赈恤。”《魏书·宣武帝纪》:“(延昌元年)州郡十一大水,诏开仓赈恤。”上述记载中均是将州、郡并提,显然在救济当地灾民时北魏王朝使郡仓廪与州仓廪一样,都需要提供救灾急需的粮食。可以说,二者未有区别。
当然,仍需提及的是,北魏王朝为了更有利于粮食储备和减少转运负担,因而使一些地方仓廪不只在州、军镇、郡治所设置。最明显的是,北魏后期,在设置仓廪的做法上出现了一些变动。《魏书·食货志》:“有司又请于水运之次,随便置仓,乃于小平、石门、白马津、漳涯、黑水、济州、陈郡、大梁凡八所,各立邸阁,每军国有须,应机漕引。自此费役微省。”亦即,国家的一些仓廪可以在漕运的要道设置。很明显,这些仓廪应该是北魏设置的固定仓廪。然而,由于这些仓廪只设置于漕运要道,难以广泛,也就使得设置数量受到一定限制。
(三)适应军事行动需要而临时设置的仓廪
北魏国家仓廪储备的粮食,一部分是要作为军队征战和驻戍的后勤保证。可是,由于军队作战具有机动性,因而保证军粮供应的仓廪也就要依据军事活动的情况而设置。然而,从军队行动来看,可以分为屯兵驻守和运动作战等不同情况,所以这些提供军粮之需的仓廪设置也就不尽相同。
从军事镇戍来看,北魏一般在军队驻屯地附近多有仓廪设置。例如,太武帝太平真君九年(448年),刁雍建议:“今求造城储谷,置兵备守。”又如,拓跋晃“朝于行宫,遂从北讨。至于受降城,不见蠕蠕,因积粮城内,留守而还”。不过,为了保证驻守军队的需要,北魏国家还设置了专门提供军粮的仓廪。特别是在北魏防御柔然的北边多有这种仓廪设置。史载,太武帝太平真君七年(446年),刁雍上表:“奉诏高平、安定、统万及臣所守四镇,出车五千乘,运屯谷五十万斛付沃野镇,以供军粮。”孝文帝时,高闾上表:“(太和年间)发六部兵六万人,各备戎作之具,敕台北诸屯仓库,随近作米,俱送北镇。至八月,征北部率所领与六镇之兵,直至碛南,扬威漠北。狄若来拒,与之决战;若其不来,然后散分其地,以筑长城。”从刁雍、高闾的上表来看,北魏一直在其北边军镇囤积大量军粮。很明显,北魏此举既出于防备柔然的进攻,同时也在为进攻柔然作准备。考察北魏囤积其北边的军粮,并不限于军镇。献文帝时,源贺上表建议:“又于白道南三处立仓,运近州镇租粟以充之,足食足兵,以备不虞,于宜为便。不可岁常举众,连动京师,令朝廷恒有北顾之虑也。”由源贺的上奏可以看出,北魏北边仓廪不只设于军镇的治所,且在军镇附近也有所设置。因此可以说,由于北魏在北边六镇附近设置了专门用来保证军粮需要的仓廪,所以也就为防御与进攻柔然提供了有力的后勤保障。
然而,对于征伐的军队而言,作战地点的不固定,也使军粮供给需适应军队大规模运动作战的要求。《魏书·卢玄传》:“(孝文帝)诏渊进取南阳。渊以兵少粮乏,表求先攻赭阳,以近叶仓故也。高祖许焉,乃进攻赭阳。”这一记载中所提到的叶仓,就是将国家固定设置的粮仓临时改为专供军粮的仓廪,以适应军事作战之需。可是,为了保障北魏军队作战的需要,大部分仓廪的设置就需要与军队的行动取得一致。《魏书·张普惠传》:“先是,仇池武兴群氐数反,西垂郡戍,租运久绝。诏普惠以本官为持节、西道行台。给秦、岐、泾、华、雍、豳、东秦七州兵武三万人,任其召发,送南秦、东益二州兵租,分付诸戍,其所部将统,听于关西牧守之中随机召遣,军资板印之属,悉以自随。普惠至南秦,停岐、泾、华、雍、豳、东秦六州兵武,召秦州兵武四千人,分配四统;令送租兵连营接栅,相继而进,运租车驴,随机输转。”这一记载表明,当时保障军队粮食供应的后勤兵员需跟随军队行动,所以只能设置临时的仓廪来储藏军粮。而且,北魏军队在作战时还能够缴获敌军大量的粮食。例如,临淮王拓跋谭“世祖南讨,授中军大将军”,“先是,刘义隆以邹山险固,有荣胡家,乃积粮为守御之备。谭率众攻之,获米三十万以供军储”很明显,北魏征讨作战的军队一般都会将所缴获的粮食充作军粮,因而需要设置临时仓廪,以便储藏。
总之,北魏建国后即开始设置仓廪储备粮食。在首都平城设有太仓,在地方则设置了州、军镇和郡仓廪。在孝文帝迁都洛阳,并实行“改镇为州”的措施后,太仓便迁移至京城洛阳,而且州、郡仓廪便成为地方主要的储粮之处。当然,在保留军镇之地,还继续设仓储粮。在北魏后期,为了减轻漕运粮食的负担,也开始在水运要途设置仓廪,因而仓廪的设置已不限于州、郡治所。可以说,这些都是国家固定的仓廪设置。而且,北魏为了适应军事行动之需,还设置了专门供应军粮的仓廪。对于驻守军队而言,多有专门提供军粮的仓廪设置;对于征讨作战的军队来说,由于作战具有机动性,所以保证军粮供给的仓廪设置也就具有了不固定的特点。
二、国家仓廪储备粮食的征集
为了保证仓廪储备粮食具有比较充足的来源,北魏国家在粮食的征集上采用了多种方式。
(一)国家以征收田租作为仓廪储备粮的主要来源
京城太仓与地方州、军镇、郡仓廪储备粮食,主要是通过田租的征收获得的。这里所说的田租,包括不同种类的粮食。当然,田租只是北魏国家征收赋税的一种。实际上,北魏征收赋税沿袭的是晋代以来的“九品混通”之法。《魏书·食货志》:“先是,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据此可见,所谓“九品混通”之法,就是依据国家掌握的户口,按户征收规定数量的帛、絮、粟,另外再征收帛一匹二丈,作为“调外之费”。在北魏所征收的赋税中,帛、絮、丝被称为调,而粟也就是粮食则被称为田租。可见,国家是将征收的调和租明确加以区分的。
从国家征收的田租来看,规定的数量是20石。但在国家需要时,还要增加田租的数量。例如,泰常三年(418年),明元帝“诏诸州调民租,户五十石,积于定、相、冀三州”。延兴三年(473年),孝文帝“诏河南六州之民,户收绢一匹,绵一斤,租三十石。……冬十月,太上皇帝亲将南讨,诏州郡之民,十丁取一以充行,户收租五十石,以备军粮。”这种做法,多是在孝文帝改革之前,即北魏前期所实行的。这表明,北魏前期国家规定征收的田租数量只是最低的标准,实际上,国家经常要超过这一标准加征田租。
北魏前期,国家之所以要加征田租数量,主要是按控制的户口数征收的田租不能满足国家储备粮食的需求。当时,国家在基层实行的是由坞壁转化而来的“宗主督护制”。这一制度的重要特点就是,控制基层的宗主一般都是地方强宗大姓。这些强宗大姓控制了数量众多的荫庇依附人口,就使得国家无法掌握这些人口。由“宗主督护制”的这种特点所决定,北魏国家能实际控制的户口只是以宗主为首的大户,因而也就限制了北魏前期国家征收田租的数量。正因如此,北魏国家只有加征田租,才能保证国家有足够的粮食储备。
然而,至孝文帝统治时期,这种状况开始改变。太和八年(484年),为了保障北魏国家为官员发放俸禄之需,孝文帝对“九品混通”之法作了一些改革。《魏书·食货志》:“(太和八年)至是,户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后增调外帛满二匹,所调各随其土所出。”也就是说,孝文帝之所以增加调、租征收的数量,就是为了在国家实行俸禄制后能够保证官员俸禄的需要。此举中,仅就田租的征收而言,就将征收粮食的最低数量增至“粟二石九斗”。
孝文帝在增加征收田租数量后的第二年又开始推行均田制。关于均田制的实行,正如《魏书·食货志》所言:“均给天下民田:……诸民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再倍之田,放此为法。”而且,孝文帝还“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还受以生死为断,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很显然,均田制被推广至北魏统治的大部分地区。其实,北魏推行的均田制是在“计口授田”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就具有向下层编户民广泛授田的特点。均田制的实行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很重要的便是将流散的农民重新束缚在国有土地上,并使一些浮户和隐户成为国家编户民。
太和十年(486年),孝文帝又“初立党、里、邻三长,定民户籍”,也就是用三长制取代原来的宗主督护制。三长制的实行,将一些地方强宗大户的荫附农户改变为国家的编户民。正如冯太后所言,“苞荫之户可出”。由于众多的依附农民脱离强宗大族,因而以宗主为首的大户被析分为多个小户。这种变化,就使个体编户民的小户开始在国家户籍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且,孝文帝还采取整理户籍的做法,“遣使与州郡宣行条制,隐口漏丁,即听附实”。经此一举,国家将一些流亡、隐漏的人口都编入到国家户籍之中,国家所控制的户口数量明显增多。《魏书·地形志上》:“正光已前,时惟全盛,户口之数,此夫晋之太康,倍而已矣。”前人依此估算,孝文帝太和年间的户口数约为290万,人口数3200余万。由此可见,在均田制、三长制实行后,国家所控制的户口数量显著增加,北魏国家征收田租的对象以及上缴国家的粮食数量也随之明显增加,所以就使得国家仓廪的粮食储备具有了较为稳定的来源。
北魏国家控制户口的增多,亦使国家田租的征收趋于稳定化,从而加增田租的做法也开始明显减少。据《魏书》记载,孝明帝孝昌二年(526年),“税京师田租,亩五升;借赁公田者,亩一升”。也就是说,北魏国家很少增加田租的征收。只是在正光(520—525)之后,“四方多事,加以水旱,国用不足,预折天下六年租调而征之”。这些情况说明,在北魏大规模的变乱发生之前,国家征收田租的数量并无多大变化,即国家仓廪储备的粮食基本上能够满足正常需要。
(二)以“和籴”之法,增加国家仓廪粮食储备
“和籴”之法,系北魏国家仓廪征集粮食的重要做法。北魏国家“和籴”之法的实行,最早见于《魏书·韩麒麟传》:“太和十一年,京都大饥,麒麟表陈时务曰:‘往年校比户贯,租赋轻少。臣所统齐州,租粟才可给俸,略无入仓。虽于民为利,而不可长久。脱有戎役,或遭天灾,恐供给之方,无所取济。可减绢布,增益谷租,年丰多积,岁俭出赈。所谓私民之谷,寄积于官;官有宿积,则民无荒年矣。’”由此奏文可知,国家要以减少编户民上缴的帛、绢、絮、丝的做法,收购民间多余的粮食,进而解决因京城饥荒而急需救济粮的问题。很显然,韩麒麟要求实行的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官营的变相的粮食买卖。在《魏书》中将其称为“和籴”,也就是所谓的“和籴”之法。对于“和籴”之法的具体实行情况,秘书丞李彪有更细致的阐释:“臣以为宜析州郡常调九分之二,京都度支岁用之余,各立官司,年丰籴积于仓,时俭则加私之二,粜之于人。如此,民必力田以买官绢,又务贮财以取官粟;年登则常积,岁凶则直给。”据李彪所言,可以明确,“和籴”之法的特点在于:一是这种“和籴”之法不仅在京城实行,而且要推广到各州、郡,亦即在国家统治范围内都要实行这种做法。实际上,北魏国家派出了专门的大使监督各地方推广“和籴”之法。例如,孙绍“为镇远将军、右军将军。久之,为徐、兖和籴使”。可见,北魏为使“和籴”之法可在各地方有效落实而采取了以巡察大使监督实施的保证措施。
二是要用国家征收的一部分调,即帛、绢、丝、布,购买民间多余的粮食,以此作为国家仓廪的储备粮。可以说,北魏为了增加粮食储备,以“和籴”之法收购粮食,已不限于一般储藏的绢、帛、丝、布。《魏书·食货志》:“神龟、正光之际,府藏盈溢。……又收内郡兵资与民和籴,积为边备。”这一记载所提到的“军资”,就是专门用于军队的费用,也就是要用征收内郡的军事费用来交换粮食,从而保证防御边地对军粮的需求。不仅如此,由《魏书·鹿悆传》“州有兵粮和籴,和籴者靡不润屋,悆独不取”的记载可以看出,各州储备的一部分军粮也是通过“和籴”之法获得的。
由此可见,北魏推行“和籴”之法后,增加了国家的粮食储备。并且,通过“和籴”之法获得的粮食储备在救助灾民和保证军粮供应上所起到的应急作用,显然是不能低估的。
(三)以卖官鬻爵的方式换取民间粮食,作为国家仓廪的储备粮
北魏末年,灾害频频发生,战事接连不断,国家储藏的粮食极其匮乏。为了应付“百姓怨苦,民不堪命”的窘境,北魏一方面增加田租的征收,“预折天下六年租调而征之”;另一方面,则节省官僚机构和官员的开支。与此同时,还不得不采取增加粮食收入的新做法。《魏书·食货志》:“庄帝初,承丧乱之后,仓廪虚罄,遂班入粟之制。输粟八千石,赏散侯;六千石,散伯;四千石,散子;三千石,散男。职人输七百石,赏一大阶,授以实官。白民输五百石,听依第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阶;无第者输五百石,听正九品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阶。诸沙门有输粟四千石入京仓者,授本州统,若无本州者,授大州都;若不入京仓,入外州郡仓者,三千石,畿郡都统,依州格;若输五百石入京仓者,授本郡维那;其无本郡者,授以外郡;粟入外州郡仓七百石者,京仓三百石者,授县维那。”这种“入粟之制”,实际是依据上缴国家粮食的数量,将不同等级的散爵、不同品级的职官和僧官授予交粮的编户民。换言之,北魏国家是要通过这卖官鬻爵的做法换取民间多余的粮食。很显然,这是在北魏末年由于国家财政极其匮乏而迫不得已采取的一项措施。虽然这种做法能够使国家仓廪获得一些粮食收入,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家对粮食的需要,因而这种做法只能是一种临时解决粮食匮乏的救急措施。
此外,还要指出的是,北魏国家仓廪储备的粮食还有一部分来自周边少数族的贡纳。《魏书·食货志》:“世祖即位,开拓四海,以五方之民各有其性,故修其教,不改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纳其方贡,以充仓廪;收其货物,以实库藏。”可以说,周边少数族供纳的粮食不限于太武帝时。但这些少数族供纳的粮食,只是为北魏皇室提供的一些地方特产,因而只能作为国家仓廪的一种特殊的储藏。
综上可见,北魏国家仓廪储备的大部分粮食主要是通过田租征收获得的。特别是孝文帝实行均田制、三长制后,国家控制的户口大量增加,仓廪储备的粮食也随之增多。而且,孝文帝时国家还实行了“和籴”之法。这种做法,实际是官营粮食买卖。“和籴”之法的实行,对赈济救灾和保证军粮供应都起到了较为积极的作用。当然,由于北魏末年战争频仍、灾害不断,使国家仓廪空虚,因而采取卖官鬻爵的做法征集民间多余的粮食。但这只是为了解决国家粮食匮乏的窘迫困境而不得不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完全解决国家对粮食的需求。
三、国家仓廪的管理
北魏对设置在京城与地方的仓廪采取了严格的管理措施。其中,既有对专门管理机构与官员设置的规定,也有控制仓廪粮食支出的规定。由于北魏国家仓廪分为京师仓廪与地方仓廪,所以管理机构与官员的设置也就存在区别。以下分别予以说明。
(一)管理京师仓廪的机构与职官
从京师仓廪的设置来看,主要为太仓。《魏书·李䜣传》:“(李䜣)未几,而复为太仓尚书,摄南部事。”这一记载中提到的太仓尚书,是管理京城仓廪事务的职官。其实,这一职官还有另外的名称。唐人杜佑考证:“《周官》有仓人,主藏九谷。又有廪人,主藏九谷之数,赒赐稍食。魏尚书有仓部郎,后魏有太仓尚书,亦其任也。……历代多有仓部曹,皆掌仓廪之事。” 据杜氏所言,北魏所设的太仓尚书(仓部尚书)相当于曹魏的仓部郎。因此,这一职官又有仓部郎之称。例如,陆杳任“尚书仓部郎”;裴佗“入为尚书仓部郎中”。可以说,北魏的太仓尚书、仓部尚书、仓部郎中,实际均属于同一官职,只是名称有所不同而已。所以,可以明确,太仓尚书应为尚书省属官。
然而,北魏一朝,尚书省的设置并非固定不变。严耕望将尚书省的设置分为四期,即创始期、中废期、重建及发展期、定型期。由于不同时期的尚书省设置情况存在差别,自然也就要影响仓部(太仓)曹的设置。《魏书·官氏志》载:天兴四年(401年),道武帝“复尚书三十六曹,曹置代人令史一人,译令史一人,书令史二人”。在道武帝所设三十六曹中,似应有仓部曹的设置。因为道武帝开始设置的尚书省,是仿照西晋的做法。在西晋尚书省所设的三十五曹中,就有仓部曹。由此来看,道武帝不会舍弃仓部曹的设置。可是,神瑞元年(414年),明元帝废除尚书省,改置六部大人官,故尚书省诸曹当被废除。《魏书·安同传》:“(安屈)太宗时,典太仓事。”这里所提安屈,明元帝时只管理太仓,并未载其所任职官。这应是仓部曹被废置的例证。
至太武帝时,又重置尚书省。《魏书·官氏志》称:“神元年三月,置左右仆射、左右丞、诸曹尚书十余人,各居别寺。”前人研究,在尚书省诸曹中,就有仓部(太仓)尚书,职典仓储。《魏书·穆崇传》:“(穆)出为北镇都将,征拜殿中尚书。出镇凉州,所在著称。还加散骑常侍,领太仓尚书。”可见,穆任太仓尚书正值太武帝在位之时。文成帝、献文帝也都沿续太武帝的做法,将太仓尚书(仓部尚书)作为尚书省属官。
太和十五年(491年),孝文帝“大定官品”,推行官制改革,但依然设置尚书省。正如严耕望所言,上准西晋,近参南朝,兼参本国之旧俗。并且,对尚书省诸曹的设置亦有明确规定。《通典·职官四》:“后魏三十六曹。”《通典》所载应为孝文帝官制改革后采取的做法。孝文帝制定的前、后《职员令》,均对尚书郎中的品级作了规定。其中,后《职员令》的规定,则是宣武帝之后确定诸曹郎中品级的依据。《隋书·百官志中》载北齐官制:“尚书省,置令、仆射,吏部、殿中、祠部、五兵、都官、度支等六尚书。……其六尚书,分统列曹。……度支统度支、掌计会、凡军国损益、事役粮廪等事。仓部、掌诸仓帐出入等事。左户、掌天下计账、户籍等事。”北齐职官设置,大多沿续北魏后期的做法。其中,对仓部曹的设置及职掌的规定,也应该沿袭了北魏后期的做法。这说明,孝文帝官制改革后,继续由仓部曹“掌仓廪之事”,且京师太仓也都在仓部曹管辖范围内。
北魏京师太仓,除仓部曹(太仓尚书)管理之外,还设置了太仓令。例如,杜纂“除虎贲中郎将,领太仓令。遭母忧去职。久之,除伏波将军,复为太仓令”。其实,北魏所设置的太仓令是沿续了秦汉以来的职官设置。《通典·职官八》:“太仓署:……秦官有太仓令、丞。汉因之,属大司农。后汉令主受郡国传漕谷,其荥阳敖仓官,中兴皆属河南尹。历代并有之。晋江左以来,又有东仓、石头仓,丞各一人。北齐亦然。……掌仓廪出纳。”也就是说,自秦代开始设置的太仓令,直至北齐一直是大司农的属官。由此可以明确,北魏的太仓令应该是与大司农的设置同时进行的。《魏书·张黎传》:“(张黎)善书计……世祖以其功旧,任以辅弼,除大司农卿,军国大议,黎常与焉。”也就是说,太武帝时已有大司农之设置,且为其确定了下属官员。《魏书·严稜传》:“(严稜)太和二年,太仓令。”显然,在孝文帝官制改革前,大司农的属官已经设置了太仓令。
在孝文帝官制改革后,前、后《职员令》皆有大司农卿设置。《隋书·百官志中》载北齐官制:“司农寺,掌仓布薪菜,园池果实。统平准,太仓、钩盾、典农、导官、梁州水次仓、石济水次仓、藉田等署令、丞。”可见,北齐大司农属官就有太仓令。此应沿续北魏后期做法。这说明,北魏京师太仓当为大司农属官太仓令掌管。
由上述可见,北魏掌管京师太仓的职官有太仓尚书和太仓令。但太仓尚书为尚书省所属三十六曹之一,而太仓令则是大司农的属官。由于北魏大司农具有实际的权力,当然其属官就要发挥应有的作用。而随着北魏尚书省地位的不断提高,其属官的权力也不断增强。由这种情况所决定,北魏的太仓实际是由分属两个不同系统的僚佐官来管理的。这应该是专门管理北魏京城太仓职官设置的重要特点。
(二)管理地方仓廪的职官
北魏在地方州、军镇、郡所设仓廪,由州刺史、都大将、郡太守掌握。当地方需要支出仓廪粮食时,须由这些地方长官直接上奏皇帝。例如,豫州刺史薛真都因豫州灾情严重即上表称:“臣辄日别出州仓米五十斛为粥,救其甚者。”当然,地方长官上奏支出粮食也有特殊的做法。《魏书·杨播传》:光州刺史杨逸为救济本州灾民“遂出粟,然后申表”。可见,杨逸是因为救济灾民的急需,才采取先支出仓廪粮食再向朝廷上奏的做法。尽管地方长官的做法不同,但欲支出仓廪储备的粮食均要向皇帝上奏,则是一致的。
不过,地方仓廪的粮食虽是由地方长官掌握,却都设置了专门管理仓廪的僚佐官。其中,管理州仓廪的僚佐官,主要为仓曹参军。例如,长孙元庆就担任“平州仓曹参军”;辛琨“少聪敏,解褐相州仓曹参军”。然而,这些都是孝文帝改革以后的事例。因此可以明确,在孝文帝官制改革后,各州设置仓曹参军已经比较普遍。《通典·职官十三》:“郡之佐吏,秦汉有丞、尉,丞以佐守,尉典武职。后汉诸郡各置诸曹掾史,略如公府曹,无东西曹。晋宋以下,虽官曹名品互有异同,大抵略如汉制。北齐上郡太守属官合二百一十二人,以下郡递减之。隋初以州为郡,无复军府,则州府之职,参为郡官。故有长史,司马,录事参军,功、户、兵、法等七曹,稍与今制同。”杜佑对从汉代至隋代地方各曹僚佐官设置沿革的考证虽然具有合理的方面,但也有不尽完善之处。其实,从北魏州僚佐官的设置来看,实际分为州吏和府佐两个系统。这种僚佐官的设置,与汉代郡太守所辖属吏的情况是有所区别的。《后汉书·独行·戴就传》:“(戴就)会稽上虞人也。仕郡仓曹掾。” 可见,东汉仓曹掾就是郡太守的属官。可是,北魏仓曹参军却为州刺史军府的僚佐官。例如,房士达“起家济州左将军府仓曹参军”。这种情况的出现,正是由北魏州刺史都领有将军号的规定所决定的。如张衮出任“奋武将军、幽州刺史”;元世遵“出为征虏将军、幽州刺史”。亦即,北魏前期出任州刺史者一般都领有将军号。
孝文帝官制改革后,依然使州刺史领有将军号,而且实行了依据州刺史所领将军号的品级来决定仓曹参军品级的做法。在后《职员令》中,就有从一品将军开府仓曹参军、二品将军仓曹参军、从二品将军仓曹参军、从三品将军仓曹参军、正从四品将军仓曹参军、正从五品将军仓曹参军等品级之规定。 尽管由于州刺史所领将军号的品级不同而使得仓曹参军的品级也有所区别,但终究都属于州刺史的僚佐官。《隋书·百官志中》载北齐官制:“上上州刺史,置府”,属官就有仓曹参军。实际上,北齐的上上州、上中州、上下州、中上州、中中州、中下州、下上州、下中州、下下州也都有仓曹参军的设置。虽然北齐将州的等级区分较之北魏后期更为细致,但设置仓曹参军却是沿续了北魏后期的做法。也就是说,仓曹参军都为州军府的僚佐官。
北魏州军府设置仓曹仓军,主要职掌应该与州的仓廪事务有关。《北齐书·祖珽传》:“时文宣为并州刺史,署珽开府仓曹参军。……珽性疏率,不能廉慎守道。仓曹虽云州局,乃受山东课输。……已文宣罢州,珽例应随府,规为仓局之间,致请于陈元康,元康为白,由是还任仓曹。珽又委体附参军事摄典签陆子先,并为画计,请粮之际,令子先宣教,出粟十车,为僚官捉送。”很明显,祖珽任仓曹参军已经在东魏之时。但东魏仓曹参军的设置是沿续北魏后期的规定,也就是要掌管一州仓储事务。
北魏在各郡设置的仓廪,也使郡属官掌管具体事务。《通典·职官十三》:“两汉有仓曹史,主仓库。北齐以下并同功曹。”依据杜佑考证,东汉以仓曹史管理郡仓廪事务的做法一直延续至北齐。然据严耕望考察,北魏后期各郡所设属官中并无仓曹。由此可以推断,当时郡仓曹的职权似在北齐之前已并入功曹史。
(三)太仓、州、军镇、郡仓廪储备粮支出的控制措施
北魏国家仓廪储备粮食的支出,主要有四大项,即官员俸禄(实行俸禄制之后)、赏赐用粮、军事用粮和赈灾用粮。其中,以军粮和赈济粮最为重要。可是,军粮和赈济粮的支出却是由国家严格控制的。从军粮的支出来看,须有皇帝的诏令,才能调拨仓廪储粮。例如,太武帝太平真君七年(446年),刁雍“奉诏高平、安定、统万及臣所守四镇,出车五千乘,运屯谷五十万斛付沃野镇,以供军粮”。而且,军粮的支出还与转运相联系。《魏书·司马楚之传》:“车驾伐蠕蠕,诏楚之与济阴公卢中山等督运以继大军。”显然,支出军粮的转运事务须由皇帝下诏批准。可见,北魏仓廪的储粮作为军粮,从出仓到转运均要受到国家严格掌控。
北魏国家仓廪的储粮,用于赈济灾民时也受到国家严格的控制。如前所述,地方各州、军镇、郡要开仓赈济灾民,必须要由地方长官上奏皇帝。《魏书·献文帝纪》:“(皇兴)四年春正月,诏州镇十一民饥,开仓赈恤。”《魏书·孝文帝纪上》:“(延兴二年)诏以州镇十一水,丐民田租,开仓赈恤。”《魏书·宣武帝纪》:“(永平二年)夏四月己酉,诏以武川镇饥,开仓赈恤。”很明显,各州、军镇、郡支出仓储粮食用于赈济当地灾民,均须在皇帝下诏批准之后才能进行。
当然,还要提及的是,国家仓廪储藏的粮食还要用于对宗室、官员与贫困编户民的赏赐。例如,太和六年(482年),孝文帝“赐畿内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粟帛有差”,就是对京畿内贫困编户民的赏赐;元禧“入除司州牧、都督司豫荆郢洛东荆六州诸军事,开府如故,赐帛二千匹、粟五千斛”,赏赐对象显然是宗室王;封琳“与侍中、南平王冯诞等议定律令,赐布帛六百匹、粟六百石、马牛各一”,则是对有政绩官员的赏赐。可是,北魏国家对仓廪支出的赏赐用粮控制得也很严格。例如,孝文帝“诏六镇及御夷城人,年八十以上而无子孙兄弟,终身给其廪粟;七十以上家贫者,各赐粟十斛”;孝文帝褒奖五更游明根时诏令:“游五更光素蓬檐,归终衡里,可谓朝之旧德,国之老成。可赐帛五百匹,谷五百斛”;孝明帝“诏宗室、亲党、内外百官先相识者,听迎之近郊。赐帛三千匹、宅一区、粟五千石、奴婢三十人”。这些事例说明,在国家赏赐不同阶层的粮食时,只有皇帝下诏,才能从国家仓廪中支出需要的粮食。
总而言之,北魏对国家仓廪储备的粮食具有较系统的管理措施。对京城太仓,采取了由尚书省属官太仓尚书(仓部尚书)和大司农属官太仓令实行双重管理的做法。而地方州、军镇、郡的仓廪,虽然由州刺史、都大将、郡太守掌管,但地方仓廪储备的粮食,只有获得皇帝诏令的批准,才能使粮食出仓。并且,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各州仓廪,还设置了专门的仓曹参军。在各郡,开始应该有仓曹史的设置,至北魏后期似将其并入公曹史。可以说,无论是京城太仓,还是地方州、军镇、郡仓廪,其军粮、赈济粮、赏赐粮的支出都是由国家严格掌控的。这应该是北魏管理各种仓廪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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