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皇室对宗室女的婚姻有何规定?宋代婚嫁制度历史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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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制作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制度之一,修礼行为首先是一种国家行为。自宋太祖幵始,宋代就开始了对传统礼制的重新修定与整合,如北宋宋太祖时期的《开宝通礼》等,都对婚礼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宋朝皇室对其宗室人员,尤其是对男子娶宗女给出了详细的规定,与此同时,古代贵贱有别的概念,在宋代的婚嫁中也被打破。

  一、婚礼观念的变化

  从政治层面来说,建立礼制的政治需求就是通过建立起各个阶层的等级来构建社会秩序,从而形成礼的本质内涵,即等级性。在婚姻关系中,男女的结合不仅仅是个人的结合,更代表着两个家族以及家族代表的等级之间的结合。

  先秦到宋代,中国古代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等级性是从严格到逐渐放宽的趋势发展的。魏晋以来兴起了重门第之风,门第之风虽为门第之限,其实也是一种等级之限,此风遗留到隋唐。五代时,社会开始呈现“取士不论家世,婚姻不问阀阅”之态。

  而到了宋代,因政治、经济等原因,各社会阶层的等级限定越来越小,等级间的婚娶限定也逐渐缩小,但这里的缩小亦要打一个引号,因为这里的缩小是具有相对性的缩小。宋代等级性婚礼表现在两个较为突出的现象上,一是对宗室婚嫁对象有较严格的规定,另一个则是良贱不婚的松驰。这一严一她恰好体现了宋代婚礼呈现了官方的强制等级化与时代所趋的等级松动的矛盾特征

  二、官方对宗室婚姻的规定严格

  宗室对于皇族的意义在于“虽疏属,皆天下子孙,不可使闻阎之贱得以货取”,可见宗室婚姻对象的界定标志着对皇族阶层的界定,这对宋皇族而言是个不可小视的问题。宗室婚姻的规定主要针对宗女,宗女的出嫁意味着皇室血液的外流,故而这里的婚嫁对象规定是针对娶宗女之婿而言。

  其规章制度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仁宗庆历二年庚午,诏大宗正司:“自今皇亲婚姻具依律令外,若父母亲姊妹及父母之亲姑为她裡,或相与为妇姑行,而尊卑差互者,不得为婚姻”,这里强调“尊卑差互”。另外还有其服纪疏远而房分不同祖者,并许通嫁娶,仍不系夫之长少,各叙本族之尊卑”又“所与系亲之家,若见任文武、升朝官,虽三代不尽食禄,但非工商伎术及恶逆之族,有朝臣委保者,听之”。

  从此条可知婚娶宗女有以下三个前提,一、不得违背伦理,即父母亲姊妹之间有袖娌等关系。二、如若血亲关系疏远,便可通嫁娶,前两条属于婚姻关系限定的正常伦理范围。三、系亲之家,有官职,有朝臣保者,非恶逆之族,便可成婚。

  说明一下这里的“恶逆”,“恶逆”即指犯过法,服过役的“拘锁”之人。如郑应湊在宗室赵孟温宅服役,“诱其女而奸秽之”,后“又假作媒人聘书,于孟温故后,欲遂据其女而有其室”。赵孟温的妹妹赵孟园将之告上官府,官府判词曰:“应绩已系作过拘锁之人,岂应与宗女为配?况又先奸后娶,而媒聘俱无……勘杖一百,牒押下芝溪寨拘锁”。

  总而言之,前两个条件是对婚礼的基本伦理要求,第三个则是对宗室婚姻的特殊规定。嘉祐三年,仁宗又一次下诏规定白身人(即平民)娶宗女的条件,“娶宗室女,须三代有官,或父祖曾任升朝官而告敕见存者,仍召京朝官委保之”。可见平民也可娶宗室女,其条件是三代有官,或在任者有官。

  宋英宗治平年间,诏:“婿家有二世食禄,即许娶宗室女”,又“婿别祖、女别房,旧为婚姻而于今卑尊不顺者,皆许”。前一条仍是对食禄的要求,后一条是对伦常尊卑关系的进一步界定。除此之外,宋廷对娶宗女的新婿的身世规定有专门的部门验证:“婿之三代、乡贯、生月、人材书札,止令婚主问验,以告宗正寺、大宗正司,寺、司详视,如条保明”可见宋廷的严谨态度。

  但是对于再嫁的宗室女,其对新婿的身份的要求则略有降低,即“再嫁者,祖、父有二代任殿直若州县官已上,即许为婚姻”。神宗年间御史彭汝上言“皇族虽服属已疏,然皆宗庙子孙不可使闾阎下贱得以货取”’从而提醒了宋廷进一步加强对宗女婚嫁的规范。熙宁十年,宋廷对不得与宗室嫁娶的身份做了限定,有两种不得为婚。

  一是“宗室嫁娶,不得与‘杂类’之家为婚”。所谓“杂类”,是指“舅曾为人奴仆,姑曾为娼者”。二是“若父母系化外及见居沿边两属之人,其子孙亦不许为婚”对与皇室有缌麻以上亲的还有其他规定,即“不得与诸司胥吏出职、纳粟得官及进纳伎术、工商、杂类、恶逆之家子孙通婚(后又禁刑徒人子孙为婚)”,可见根据宗室与皇室的亲属关系,其对通婚对象的要求亦不相同。

  之前已强调了娶宗女之家必须有一定的官职,且不得为诸类不可通婚之辈,“若违碍及妄冒者,犯人并媒、保各以违制论,主婚宗室知情与同罪,并不以赦降及自首原减”,此条又增加了犯人、媒氏的罪责,可见有违制令的宗室婚姻将被牵扯问罪的人员众多。这些规定,强调了主婚人、媒人对给宗女选择婚嫁对象时的责任,有力的保障了宗室的权益和法令的实施。

  宋廷重视宗室婚姻对象,不仅是为了保障“闻阎下贱”之辈不得获娶宗庙子孙,保障皇室宗族的等级尊严和社会等级制度,从人情上也是考虑到宗室,尤其是现实中许多宗女的婚后生活悲惨,实让当政者痛心,庆历四年有诏:“比多浮薄之人,托为衣冠之后,娶皇族女,而至有寒饥不能自养者,岂朕所以敦骨肉之爱也”,故而“令大宗正司,自今凡与宗室约婚,并先体量行义、货业以闻”。

  然而,即使在官方下达种种制度与设置惩罚措施的前提保障下,依然造成宗女连自养都成问题的情况。其主要原因又往往源于“皇亲纳壻,皆得白身受官”,“行赂求婚,多得市井浮薄之人”。

  又如《萍洲可谈》所言,“近世宗女既多,宗正立官媒数十人,掌议婚初,不限阀阅,富家多赂宗室求婚,苟求一官以庇门户”“后相引为亲,京师富人如大桶张家至有三十余县主”。总而言之,官方的政治立场是保障宗室婚娶的门当户对,虽不再是前代以士族门阀为标准,而以官职为标准,从本质上说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三、良贱不婚的松弛

  瞿同祖先生在其著作《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说道,“贵贱指官吏与平民的不同社会地位,良贱则指良民和贱民的不同阶级地位”。良贱不婚在等级区分上意义明显,也就是这两个阶层不能通婚。良贱不婚由来已久,而宋之前较少发生良贱通婚的事,实际上宋代官方法律《宋刑统》中有对士庶、良贱的通婚依然是严格禁止的。

  再如仁宗至和年间,有诏“士庶家毋得以尝佣顾之人为姻,违者离之”。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良贱不婚的观念在宋代也在逐渐改变,宋代良贱不婚的现象有松弛之势。其松池的源头大概源于宋律中,“若婢有子及经放良,听为妾”,妾的身份为良人,而婢则属于贱民,但这个规定表示,若婢有了孩子或者改为良人就可以纳为妾,实际上就不是绝对严格禁止纳婢为妾了。

  而且到了南宋,“良者即是良民,贱者率皆罪,今世所云奴婢,一概本出良家,或迫饥寒,或遭诱略,因此终身为贱”。既然如此,那么规定的良贱不婚实际上就没有限定对象了。

  现实中关于良贱为婚的事在宋代多有记载,如伪齐皇帝刘豫之妾钱氏,原为“宣和旧侍,渊圣时出宫,卖与豫为针线婢”后刘豫将她由“计线婢”升为妾,伪齐政权建立后,又“升妾钱氏为伪后”。宋代纳倡为妾之事也不为怪,台妓严藤官府为其落籍,得为良人后,为“宗室近属,纳为小妇以终生焉”。

  南宋池州娼女李妙,“郡为落籍,许自便,后駕于染肆为妾”妓女积金赎身、择偶嫁为人妾也不是不可能,如湖州名娼周氏赎身后,嫁于汪藻为妾。《清明集》中蔡久轩大呼,“公举士人,娶官妓,岂不为名教罪人?岂不为士友之辱”,可见士人娶妓之事并不只有一两例。

  四、总结

  宋朝皇室对宗室的婚姻管理,尤其是对宗女的种种管理,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宗室的婚后生活,另一方面对求婚男子的官职的种种规定,也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利益。宋代良贱不婚制度的松动与统治阶层对宗室婚姻的严格规定形成对照,一方面反应官方对等级制度的积极维护,另一方面则是随着经济与观念的发展,等级制度也在受到一定冲击。但从整体来看,礼制的本质即等级性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其作为等级社会维系的基础,其制度与社会意识在宋代依然基本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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