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7+1”绝不是“辛丑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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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南航安全员陈启涛被旅客殴打,额部、腹部、胳膊等处有多处伤痕。摄影:《大河报》陈晓东

“非常7+1”绝不是“辛丑条约”!

    照片上的这个小伙子,声称自己刚刚签了一个“辛丑条约”,这具体是怎么一回事呢?5月31日下午,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outhern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简称“南航”)一架深圳飞往郑州的航班还在郑州新郑机场跑道滑行,一名乘客从经济舱冲进头等舱落座,安全员阻止时被谩骂,而后被该乘客及其6名同伴从机舱一直打到廊桥,人称“非常7+1”事件。事发后,民航河南机场公安局航站楼派出所依照该局惯例,主持调解,未追究打人者的法律责任,当事安全员无奈“私了”。新闻报道中简明扼要的事实也被无处不在的微博所证实。当事安全员就是图中这个小伙子,他说,签调解协议实出无奈,签字时的心情就像签“辛丑条约”。

  图二:微博上爆出来的“辛丑条约”

“非常7+1”绝不是“辛丑条约”!

    “辛丑条约”是什么条约,大家都知晓,丧权辱国,巨额赔款,当事人引用此典故,只是比喻一下在这个“非常7+1”事件里自己的心情和遭遇,但除了签约时屈辱悲愤的心情是相同的外,其实是词不达意,此处用典用得是风马牛不相及。不过,我的兴趣并不在于咬文嚼字掉书袋,来纠正一个文法修辞错误。“非常7+1”事件中,有太多的人犯了太多的错误,而且每一个错误都比这个安全员的文法修辞错误要严重得多。

    凡事都是经不起分析的,不如和我一起去踏上对“非常7+1”事件的寻错之旅吧。

    “非常7+1”事件起源于一架正在机场跑道上滑行的民用航空器上,注意,我们先把事发时间定格一下,就会很自然看到“滑行”一词。这个词的奥妙在于它明白无误地表明,事发之初,这架民用航空器正处在一个非常微妙的阶段:飞行中。根据《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到打开任何一扇机舱门以卸载时为止。我国是《蒙特利尔公约》成员国,理应遵守此公约,并接受这一概念。据陈启涛讲,5月31日下午1时许,由深圳飞往郑州的南航CZ3976号航班还在跑道滑行时,一名男性乘客从后排经济舱突然冲到了头等舱一排C座空位坐下,乘务长当即劝阻,遭到乘客辱骂,陈启涛随即被叫去处置。这就是说,当这架民用航空器尚在“飞行中”,客舱中的这名男子有不服从机组人员指挥、扰乱客舱内秩序的行为,该行为很明显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三)款,涉嫌扰乱航空器上秩序,应“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可惜的是,新闻中没有明确说明该男子及其同伙对陈启涛的暴力攻击是从何时开始,如果暴力攻击仍然是在这架民用航空器“飞行中”开始的,很显然,该男子及其同伙或许已经触犯《刑法》第123条,涉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因为该男子及其同伙如果在“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对该航空器内的人员实施暴力,将会构成对飞行安全的威胁,如果该暴力行为使“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即构成犯罪,并不要求有实际的严重后果发生,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时,则应适用结果加重的刑罚处罚。

    由于无法判明“非常7+1”事件中的暴力攻击行为是否为在“飞行中”民用航空器上发生并持续,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假定该事件的暴力攻击行为发生在民用航空器已停稳并打开了舱门,旅客正在下飞机的过程中。果真如此的话,我们只能很同情地对当事安全员表达一下安慰和精神上的支持,根据《民航法》第124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当事安全员属于机组人员,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且“非常7+1”事件与航空运输操作或是航空服务间并没有直接关系,所以当事安全员无法适用这一条来维权。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根据《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CCAR-332)有关规定,民用航空器上的安全员虽然在机长领导下负责维护航空器内的秩序,制止威胁民用航空飞行安全的行为,保护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其在执勤期间的职务行为具有某些执法的特征,但该行为本质仍然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并非是由法律明确授权或委托的执法行为,因此,对该事件里的暴力攻击者,我们是无法以妨碍执行公务为由对其采取法律行动的。这也是很遗憾的一件事。所以当事安全员若想维权,只有另辟蹊径了。

    这里,我们有必要再次审视“非常7+1”事件中最令人愤慨的一幕:在安排乘客下机过程中,旅客及同伴阻碍陈启涛正常工作,将陈启涛从客舱一直推搡殴打到廊桥。在此过程中,有3人按住陈启涛,4人对其拳打脚踢。陈启涛说,“我自始至终没有还手,所有这些廊桥监控都记录了下来。”据说这一幕有不少旅客可以作证,我们从调解书里也可略见一斑,警方认定的基本事实中,确认至少有4人实施了殴打行为。根据常识判断,这种殴打行为不大可能是出于过失或意外,也没有证据表明这些打人者都是无行为能力者,虽然殴打他人的目的和动机再次在新闻里没有体现,但根据现有公开发布的材料,我们有理由相信至少这4人的行为已经涉嫌寻衅滋事了。所谓寻衅滋事,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都是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来“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在该事件里,我们可以看到这一行7人中,有一人对当事安全员正常的职务行为起初采取了抗拒和不合作的举动,然后这7人便毫无正当理由地阻碍当事安全员工作,直至分工合作大打出手,全然不顾自己正身在特殊的公共场所,并且对他人的人身和公共秩序造成伤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该行为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不过我们实在难以理解的是,即便是让我们站在殴打者的立场和角度来看待当事安全员的职务行为,再有多大的不快和郁闷,也不足以让我们暴烈如斯痛下黑手,更何况还要纠集多人围殴一人,这一情节按照一般的司法实践,都应该被认定为情节恶劣。如果“非常7+1”事件当事人聚众殴打他人的情节被认定为情节恶劣,那么,这一行7人便极有可能已触犯《刑法》第293条,涉嫌寻衅滋事罪。可惜,新闻中再次出现疏漏,并没有明确警方对“非常7+1”事件的最终定性,所以最后警方主持的调解,我们就无法确定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还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30条的规定进行的,但从微博上提供的照片来看,貌似警方是根据前者进行的调解,不过有一点我们倒是可以明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31条明确规定,具有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情节的,不得调解处理,所以这个调解在适用法律方面就有些暧昧了。

    寻错至此,我们已经很清楚了,“非常7+1”事件绝对不是“辛丑条约”,至于是什么,请等待该事件更多的资料被公开后,我们再来继续寻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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