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晋武帝太康五年(284),汝南王司马亮、司空卫瓘上疏,咸用土断,使举善进才,各由乡论,以纠九品中正制之流弊,是为土断之始。晋廷东迁后,北方侨人日回月徙,南方流民去来纷杂。政府为明考课、定税收,先后于成帝咸和中、咸康七年(341)、哀帝兴宁二年(364)和安帝义熙九年(413)多次实行土断。其中后两次分别由大司马桓温和太傅刘裕主持,史称;庚戌土断”及;义熙土断”,一时;财阜国丰”,;豪强肃然”。
南朝宋孝武帝大明元年(457)、宋后废帝元徽元年(473)、齐高帝建元三年(481)、梁武帝天监元年(502)和陈文帝天嘉元年(560),亦曾多次土断,但执行中巧伪甚多,或窃注黄籍,或却而复注,故成效甚微。
土断政策的中心内容是——整理户籍。居民不分侨、旧,一律在所居郡县编入正式户籍,取消对侨人的优待。此举,有利于政府制定统一的对民政策,缓和原住民和侨民之间的矛盾,打击豪强势力,维护统治秩序。
为了编定统一户籍,必须划定郡县疆界,取消一些流寓郡县,同时从南方旧郡县的领土中分割出一部分作为保留的侨郡县的实土。又调整其隶属关系,或把新获实土的侨郡县交旧州郡领导,或把旧郡县割归新立的侨州郡管辖,使州郡与所属郡县不至于相互隔越。
与此同时,清查隐匿漏户,把逃亡的农民和由豪强隐占的私属等人力资源清查出来,使之成为政府的赋役对象,这也是土断的重要目的,而在南朝后期更为侧重。
东晋的第一次土断是在成帝的咸和年间(326~334)。以后东晋及宋、齐、梁、陈历代都进行过土断,见于记载者共有十次。
其中最著名的哀帝兴宁二年(364)由桓温主持的;庚戌土断”(以三月初一庚戌下诏。故名)和安帝义熙八年至九年(412~413)由刘裕(即宋武帝刘裕)主持的;义熙土断”,都以严格执行见称。庚戌土断时,晋宗室彭城王司马玄因藏匿五户被下狱治罪;义熙土断时,会稽大族虞亮因藏匿亡命千余人被处死。
刘宋时,配合统治者集权改制和抑制豪强的现实需要,在一些法律领域对魏晋时期的律令作出了较大的改革和创新。特别是刘宋统治者对魏晋以来;举贤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权贵”的局面进行了系列整顿。
武帝刘裕在东晋义熙年间就两次整顿选举法,为配合土断的需要推行土断法,又在永初三年(422年)正月,对东晋以来苛刻的刑法进行了整顿,下诏;刑罚无轻重,悉皆原降”。
土断受到侨人及一些大族的反对,士族害怕丧失作为北来高门的标帜,百姓则深知从此要负担沉重的调役,所以宋孝武帝时,雍州刺史王玄谟要土断雍州侨民,侨居雍州的河东大族柳氏带头反对,宋政府以百姓不愿属籍,停止实行。
即使以严厉著称的义熙土断,也把在晋陵界内的徐、兖、青三州流人除外,因为这三州流人正是组成刘裕的基本武力北府兵的主要成分,刘裕不能不考虑他们的利益,在土断时保留部分侨州、郡、县,并从南方原有州郡中划出部分土地来归它们管辖。这是照顾侨人大族利益的措施,也是一部分北来大族赞成土断的条件。
土断结果使政府增加了收入和兵源,;财阜国丰”;侨人则加入了负担调役的行列,从此由北人变成了南人,客观上加速了南北人民的融合。由于每次土断都不能彻底,遗留下一批没有著籍的侨人;又由于北方流人不断南下,新的侨人和侨郡县不断出现,所以土断政策继续推行,贯串整个东晋、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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