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丁税?
丁税,又称;丁赋”、;丁钱”、;丁口钱”、;丁银”、;身丁钱”、;丁算”,其实就是历朝历代对人口税的总称。这种按照人口收税的模式,在中国存在了两千多年,直到雍正时期的摊丁入亩,才算真正废除。
汉代的口赋和算赋按人头和年龄计征,带有丁税和代役的性质。南朝时称为口钱。南齐还征过塘丁税。十六国中的成汉征口钱。口出钱40文。北周时征过丁庸,以代替劳役。宋代有征身丁钱或丁米。
元太宗元年 (1229年),对西域人征丁税,八年定科征之法,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1石,驱丁五升;新户丁驱各半之,老幼不与;其间有耕种者,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其土地之等,计征地税;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以后又有更动。明清时称为丁赋。
在古代,人口之所以始终无法爆发式增长,除了战争和粮食产量等因素影响之外,丁税其实也是极为重要的一个原因。多一口人,便要多缴纳一份税赋,孩子多了根本养不起。此外,丁税也极大影响了重男轻女的思想,同样的交税,男孩毕竟还可以充作劳力,而生女孩显然有些不太划算。
丁税虽然存在时间较长,而且始终作为国家的重要收入来源而存在,但其实在施行过程中存在诸多弊端。例如明朝的丁税与里甲、均徭等四差银一起,都由地方官员征用,并不上缴明中央政府,因而导致各级官吏中饱私囊。
清顺治二年(1645年),朝廷命令地方官将丁银和田赋一起上缴,同时加强了对人丁的编审制度,清初实行三年一编审,顺治十三年(1656年)以后则改为五年一编审。通过这些措施,在剥夺地方官任意支配和使用丁银权力的基础上,清朝中央政府直接征用丁银。
虽然这些措施有效避免了官员中饱私囊,但丁税仍然存在很大弊端,例如山西布政使高成龄便曾在奏折中说,;富者田连阡陌,竟少丁差,贫民地无立锥,反多徭役”,意思是说丁税收取极不公平,富有者拥有大量土地,却只缴纳很少的税负,而贫民却反而缴纳的更多。
康熙初年的直隶灵寿县知县的陆陇其也曾对此进行分析,按照清朝的制度,人丁需要每五年一审,然后根据贫富情况,最富有的上上户需要每人征收九钱,然后依次递减,最为贫穷的下下户则每人征收一钱,且新生儿添入、死亡者开除,按理来说很公平。然而,各级官吏一方面不一定能够做到细心核查,而有的官员则为了所谓的政绩,根本不顾百姓死活,为了多收钱财,应删者不删,不应增者反增,结果搞的百姓苦不堪言。
此外,官员士绅利用优免特权隐瞒人口,奸猾之徒又以客籍进行规避,结果应该征收的税负便又落在了贫苦农民身上。而且,上户利用钱财权势将自己评为中户,而贫苦百姓反而被刻意评为上户者同样存在。这样一来,一方面,封建官府为追求溢额在编审时多行虚夸,另一方面舍富就贫,丁银溢额增多的结果便是使中下层民众承担起更多的丁银来,饱受;代纳”和;包赔”之苦。
这样一种丁银编征,使得阶级矛盾更趋激化。对于丁赋的征收来说,其结果是;在民有苦乐不均之叹,在官有征收不力之参,官民交累。”
雍正摊丁入亩的改革
事实上,在康熙统治晚年,便已经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康熙四十二年(1716年),康熙帝便曾说:;朕四次经历山东,于民间生计无不深知。东省与他省不同, 田野小民俱系与有身家之人耕种。丰年则有身家之人所得者多, 而穷民所得之分甚少;一遇凶年,自身并无田地产业,强壮者流离四方,老弱者即死于沟壑。”
因此,在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时,康熙帝下旨;永不加赋”。也就是说,朝廷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废除了新生人口的人头税。
事实上,在康熙晚年时,同样有官员看到了丁税的不公之处,并提出了改革办法,但并没有被康熙帝批准。雍正帝继位之后,同样有人提出了改革措施,这个人便是山东巡抚黄炳,他于雍正元年(1723年)六月提出了摊丁入亩的建议。而在一个月后,直隶巡抚李维钧同样提出了这个建议。
然而,此时雍正刚刚继位,面临的局势极为复杂,认为;摊丁之议,关系甚重”,准备等朝局稳定之后再办,因而责备黄炳;冒昧渎陈”,继而把李维钧奏折交户部讨论,结果户部同意了李维钧的条陈,雍正于是又让九卿詹事科道共议,有人就摊丁提出疑议,因田亩有大小好坏之别,怕摊得不均。
于是,雍正帝又命李维钧制定具体办法,要求做到对国课无损,于穷黎有益。于是李维钧开始奉命筹划,准备将地亩分为三等,丁银按地亩等级摊入,不至于好坏地负担轻重不均。十一月,雍正帝认为他;筹度极当”,办法完善,就命他于下年开始实行,并命黄炳向直隶学习其具体办法,以便推行。于是,摊丁入亩经过半年的讨论,便就此定下来了,在全国次第实施。
综上所述,于电视剧中不同的是,摊丁入亩并非由李卫率先施行,而是由李维钧谋划施行,且试行的地区也并非在江苏,而是在直隶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