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蟠龙镇星子沟村4组村干部滥用职权私自贩卖士地,怕农民上访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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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四川省乐至县蟠龙镇星子沟村4组村一普通的农民。2004年政府要修办办公大楼,占用了我的土地,党委政府按照当年土地市场价赔偿的金额被大队书记张运财领走,至今未分给我,曾多次找这位书记要求把赔偿金给我,他狡辩说土地没有分给我,一直不交还赔偿金!

  事实理由:

  一、土地的承包经过。

  1980年土地分包过程中,生产队分给我两亩多地。当天我不在家,这块地的两边都房子,种粮食没收成,就种了100多棵桑树。每季都有2000多元收成。当时分地的是张学理,第二任队长张运东和现在的队长张龙都能证明!

  二、支部书记非法强占。

  2002年,镇政府要建办公大楼,占用这块土地。丈量土地的时候,就说了那是我的地,但他们并不通知我。第二天,张运财就带人开始挖桑树,我和他争执,他开始狡辩地不是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文规定: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存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的农村集体所有的,由存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站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劝。

  而我的合法权益被非法剥夺。

  三、侵占土地补偿款

  1、张运东证明地是我的。

  没法说理去找政府,政府却还是让找支书张运财。第二任队长张运东说:“那片土地是张运可的。”他还是说不是,张运东反问:“不是他的,那你说是谁的?”可这时他却说不出来了。

  2、王俊德证明地是我的。

  因为私下他不讲理,只有到过年开村委会时,找他说理才会有人出来说公道话。王俊德说:“那地是张运可的!”他还是说没分,群众议论纷纷,这是明的要吃人家的钱。别人劝我,只好出去打工。而每年过年回家,都找他说理,可每次结果都一样。

  3、老队长说地是我的。

  2010年6月,老队长亲家80大寿,我要张运财一块找老队长说明情况,可他说别人大寿闹起来不好。随后几天,他避而不见,我只好自己去找老队长张学理,他说:“不是你的是谁的?”再去找张运财,他则不管不问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站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三、地方政府故意包庇。

  1、政府要修办公大楼,占有我的土地按当年土地市场价赔偿,被村支部书记张运财领走,至今未分给我。为此我先后到镇政府、县市政府和省政府反映,先是镇上找电话,说解决问题,只给1000多元。后来又说解决一万元和一个地保。

  村里第一批征地是每亩8000元,第二批是每亩12000元,我是第三批。第一批个人土地补偿得到70%,第二批土地补偿得到60%,2010年张运财的地被征用,每亩三万元,他却100%全要,村里开了几次会,给他80%都不行。

  2、弄虚作假。

  现在张运财又说钱拿给我死去的母亲了。他又串通镇上管信访的人员弄虚作假,掩盖他们的违法行为。今年6月,他们趁男同志不在家找妇女盖手印,说是2002年钱分了,可其他村民也还是没拿到那笔钱,有男同志的还是不签字。

  他们违反了《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非法私分、平调、挪用、截留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责令退赔,并处以非法站用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十至二十的罚款”的规定,故意包庇张运财,导致我的问题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

  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今年7月27日,因村支书贪污土地补偿法到北京上访,被当地政府接到石伏派出所,派出所给我施加压力,让我承诺以后不再上访了,最后签了字,照了相,才由镇政府接回家。

  2010年8月26日是陈毅元帅110诞辰周年,乐至县要举行盛大庆祝活动,蟠龙镇政府从8月24日到8月26日,专门派了10多个人跟踪我,监视我,不准我出家门,非法限制我的人身自由。

  以上事实证据证据确凿,此冤无处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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