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厂规对抗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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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避国防义务 厂规对抗国法

  ————请看洛阳石化总公司对复员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办法

  2001年11月退伍,2002年在家等待安置。2003年6月由洛阳市人民政府安置到洛阳石化总厂工作,先培训七天然后上岗。此后长达一年多时间洛阳石化总厂迟迟不让他们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底厂里发生人身事故,一人中毒死亡。2005年初洛阳石化总厂强行要求所有退伍兵与宏业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大部分退伍兵在领导的威逼之下,极不情愿地签了字,有五人坚决拒绝签字。洛阳石化总厂十几个领导找这五人开会,追问他们为什么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五人反问为什么让他们和一个所谓的劳务公司签合同而不是与洛阳石化总厂签合同。领导们解释说这是中石化总公司下的文件,是减员增效多元化用工,是总厂领导开会一致通过的文件。下面我们看看这个文件的主要内容:

  劳务用工管理专题会纪要

  2005年3月3日,洛阳石化总厂、分公司副总以上领导在办公大楼十五楼会议室召开专题会议,对洛阳石化劳务用工在使用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深入的讨论。现将有关决定纪要如下:

  一、 使用劳务用工符合集团公司的政策和要求。在可替代性强的简单劳动岗位使用劳务用工符合集团公司减员增效政策,总部在《关于印发〈改革用工形式试行意见〉的通知》中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洛阳石化使用劳务用工是改革的必然,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政策。

  二、 劳务用工的隶属关系在宏业公司。宏业劳务公司是经洛阳市劳动部门批准成立的为洛阳石化提供劳务服务的中介单位。因此,从归属方面讲,劳务用工与宏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总厂、分公司负责提供劳动岗位,并按规定与宏业公司签订劳务协议,支付劳务费用,而不直接与劳务工本人建立劳动关系。

  六、 关于劳务用工中复员退伍军人的问题。总厂、分公司2001年下发《关于改革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02年起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全部通过有偿转移安置,由宏业劳务公司安排向总厂、分公司出劳务;通过有偿转移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与宏业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其管理、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宏业劳务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洛阳石化总厂按照以上文件规定的办法接收了51名复员退伍军人,这些退伍军人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于2006年7月将此情况反映到洛阳市信访办,洛阳市信访办一直未给任何答复;2007年2月又反映到省信访办,依然是泥牛入海无消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6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一)……。(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三)……。”第63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国务院、中央军委于1993年7月21日批转的《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明确提出:“依法保障退伍义务兵的第一次就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由当地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保证退伍义务兵的第一次就业。……。”

  2005年7月10日国发〔2005〕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二)坚决将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尽快安排到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在切实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及时拟订、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各地区务必于2005年8月底前开出所有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三)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要督促有关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额补发。(四)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洛阳石化总厂在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工作过程中,置军人退役安置制度于不顾,阳奉阴违,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重侵害了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军队的稳定,影响了国防建设,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威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 名为“接收安置”,实则“变相拒收”

  建国以来,我国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军人退役安置制度,对稳定军队、巩固国防和保持良好的军政军民关系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军人退伍后,由地方政府接收安置,并且长期实行固定工制度。后来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为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退伍义务兵的固定工制度才开始慢慢转变为劳动合同制。而洛阳石化总厂名为“接收安置”,实则把退伍兵推向一家中介公司------注册资金仅仅50万元的宏业劳务公司,由该公司与退伍兵签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洛阳石化总厂自身根本不直接与退伍兵本人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洛阳石化总厂实际上并没有接收退伍兵,接收退伍兵的单位是“宏业劳务公司”。退伍兵成了与农民工无异的劳务工。洛阳石化总厂作为洛阳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退伍兵接收安置单位,并没有实际履行接收安置之职责,它在这里玩的是金蝉脱壳之计!这不是“接收安置”,这是变相拒收,这是对退伍兵的欺骗与戏弄,这是对退伍兵的歧视!

  二、 践踏组织原则,法制观念淡薄

  洛阳石化总厂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国家控股的国有公司,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委领导下合法自主经营的国有公司。自主经营的前提是必须合法,必须在工作中不折不扣地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路线和国家法律法规,而不应该把本公司、本机构视为针插不进、水泼不进、谁也管不了的“独立王国”! 洛阳石化总厂擅自下发和国务院、河南省政府政策法规完全相违背的文件,是把本企业凌驾于党中央、国务院、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之上,这样做违反了“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

  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是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基本法,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强制性约束力,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依照该法完成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履行规定的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而洛阳石化总厂2001年下发《关于改革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02年起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全部通过有偿转移安置,由宏业劳务公司安排向总厂、分公司出劳务;通过有偿转移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与宏业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其管理、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宏业劳务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样的规定与国家基本法相抵触,是完全无效的。企业无权下发这样的“通知”!这也说明洛阳石化总厂领导集体目无国法,他们的法制观念相当淡薄!

  三、逃避国防义务,危害国家安全

  伴随着人民解放军诞生、成长、壮大的80年历程,广大军队退役人员为民族独立解放和新中国的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在和平建设时期,还是在改革开放的今天,他们都是国家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力量。数千万人民解放军将士、武警官兵为了祖国的领土完整和人民生活环境的安宁,远离家乡、远离亲人,积极投身到国防建设事业中去,在自然条件极为恶劣的环境下刻苦训练……在严寒酷暑中站岗值勤、抢险救灾。为了完成军人神圣的使命,他们经历了一次次血与火的洗礼,许多战士为此负了伤、成了残疾人,有的甚至于献出了他们年轻宝贵的生命……中国军人的无私奉献精神,在完成各项战备值勤任务中的辛勤与努力,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全国人民的充分肯定,同时也受到了全国人民的衷心爱戴。

  养兵千日,用在一时。历代朝廷都把加强国防建设摆在极为重要的位置。自从有了国家,便有了国防。只要国家还存在,国防建设就不能废弛。正确认识和处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是我们对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内在规律的科学总结。经济建设是国防建设的基本依托,经济建设搞不上去,国防建设就无从谈起。国防实力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防建设搞不上去,经济建设的安全环境就难以保障,“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此,我们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必须切实加强国防建设,使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同步发展,形成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国防建设和兵役工作是党和政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的首要工作,加强国防建设和兵役工作也绝不仅仅是某一部分人或某一团体的事情,因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每个单位都有义务妥善安置退役士兵。洛阳石化总厂对退伍兵变相拒收,逃避其本应承担的国防义务,破坏国家的兵役制度,必将动摇军心,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后果!因为军人退役安置制度不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更是为了稳定军心,使现役军人能够安心服役;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做出的贡献,是为了维持其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平均水平。

  当今世界并不太平!少数单位领导胸无国防意识,胸无全局观念,千方百计逃避国防义务,动摇军心,必将自食恶果!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为了保证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对这些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该绳之以法!

  四、侵害军人权利,损害政府诚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服兵役,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神圣义务;而权利和义务又是相辅相成的,是对等的。依照宪法服兵役,为国家的国防建设尽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理所当然就应该得到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优待安置待遇!洛阳石化总厂对退伍兵变相拒收的行为是极端错误的,严重侵犯了复员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粗暴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会使广大人民群众错误地认为:“现在的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文件都已经不算数了,还不如洛阳石化总厂的土政策管用”,这样会使党和政府的信誉、形象受到极大的损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损害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赖!

  构建和谐社会,前提是建设诚信政府。政府都不讲诚信了,这社会如何和谐?而政府的诚信又从何而来?有法必依,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有诺必践!

  打造政府诚信,必须依法治国,用法律的手段来保障社会秩序,让所有社会成员的活动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政府有义务保障人民的权利。人民的权利有了切实的法律保障,政府才可能在人民心目中有诚信,整个社会才可能一天天走向和谐。

  洛阳石化总厂以改革之名,对退伍兵变相拒收,甚至明目张胆下发内部文件,对退伍兵大加歧视,我相信这样的现象在全国绝对不是个别的。退伍兵曾经是人民解放军的重要成员,是他们用自己的血肉之躯,筑成了祖国的钢铁长城。他们的优待安置待遇是法有明文规定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接收安置退伍军人是我们应尽的国防义务,任何单位都无权逃避;任何厂规都不能挑战国家的强制性法律!目无法纪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06-13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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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洛阳兵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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