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卖了检察院,检察官维护区分权
区政府调解不成功,国土局成了黑包公
市政府违法程序启,法官和律师都到齐
区检院自己查自己,市法院自己审自己
国有地成了隔山鸟,官与商勾结演传奇
人类历史上首例自己审自己案件的真相调查
2009年10月26日,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遂宁市遂州南路391号船山区检察院宿舍住户汪家国等58名原告诉被告遂宁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向海和唐克洪、第三人遂宁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一案“自己审自己审出两个苦瓜”:一是以(2009)遂中行初字00007-1行政裁定书驳回汪家国等16名原告的起诉;二是以(2009)遂中行初字第00007-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郑义远等42名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件绝对可以称得上拍案惊奇的案件并没有划上句号,继续演绎着今古传奇……
一、 检察院宿舍住户将成“笼中之鸟”,引发集体恐慌
遂宁市遂州南路391号(现遂州中路149号)是遂宁市船山区检察院的办公地。1989年,检察院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2600.1平方米,用于职工住宅与检察院办公综合用地,经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在一个院落里修建办公大楼二幢及72套住宅,住宅房按原市中区区委区府的安排分给检察院和原市中区人民政府干部职工居住,在住房改革时,又依当时的政策卖给了居住者所有。随着时间的推移,检察官分别退休,检察院宿舍渐渐成了退休检察官的家庭宿舍,这个建筑区形成了办公与住宅混同的别有一番景致的“小区”,这也是国家住房改革因制度不完善以及瞻前性严重不足留下的“后遗症”,但大家相安无事,一片和谐。
(遂宁市遂州南路391号建筑区)
2007年12月12日,遂宁市国土局在船山区检察院小区内张贴了公告,称:“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和向海于2007年12月12日依法向我局书面提出市城区遂州南路391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该宗地使用权面积1449.30平方米。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者,请于2007年12月28日前持有关文字依据到我局提出。四至,东:以围墙内脚为界邻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宿舍;南:以墙内脚为界邻遂宁市船山区交通局;西:以墙脚为界邻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区分局;北:以墙外脚为界临育才路。”也就是说,除了检察院宿舍以滴水占地以外的所有土地使用权将变成向海的,院坝、消防通道、门卫室、大门等公共设施全部没有了,宿舍成了一个无法与外界通行的“鸟笼”。
(左为检察院办公楼,右为住户,中间就是院坝)
早在2006年夏天,住户们就听到社会上的一些传言:检察院被卖给私人了,包括作为建筑区内公共过道的院坝、公共大门、公共警卫室通通被卖了。传言称的情况极有可能,因为遂宁市检察院修建了新办公楼,旧办公楼要给船山区检察院使用。住户们听到活灵活现的传言后慌了神,不约而同地找到船山区检察院检察长米春燕,米春燕态度坚决地称:“检察院的门面及办公室确实卖了,但绝对没有将院坝一同卖!”住户们要求将院坝按照原“小区”的建筑面积分摊后用围墙围起来,避免今后与买主产生纠纷,米检察长称:“宽敞的院坝里多一堵围墙,极不美观,也影响通行,围起来反而不好使!院坝应保持现状,作为公共设施由大家共同使用。”米检察长这话还在住户们耳边回响之际,市国土地局张贴的公告清楚地显示出“小区”所有的共公设施全部被卖完了,米检察长不是在忽悠人吗?!住户们听到消息,像发生地震似的纷纷跑出家门来到院坝里,情绪激动地要求米检察长给住户们一个令人信服的“说法”。米检察长来到院坝里,面对住户的指责,竟然恼羞成怒地称:“院坝、消防通道、门卫室等公用设施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检察院的户头上,我是检察长,有权力卖检察院使用的土地!”一个体弱多病的退休检察官闻听这极为霸道的语言,气得差点昏死过去。米检察长见状,态度开始有所松动,对住户提出开住户大会与检察院进行“慎重对话”的要求给予了满足。
(住户进出必须经过院坝)
第二天上午,在船山区检察院第五楼会议室,检察院与住户们的“和平对话”如期举行,米检察长邀请了“检察院”的买主向海和唐克洪、市国土局办证科的同志和政策法规科的谢晓军科长“助阵”。谢科长可能是认为自己是市国土局政策法规科的科长,就应当对土地方面的政策法规非常精通,说话应当具有相当份量,在此时应当具有“定海神针”的作用,于是首先发言:“各位住户,我明确地告诉你们,检察院将院坝一起卖是合法的,因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登记在检察院机关头上。”住户们不由面面相觑,会议室一片沉寂,谢科长的神情颇为得意。一位退休检察官冷冷一笑,不温不火地:“请问谢科长,警察的配枪的使用权是不是记在警察头上的?”谢科长愣了愣了,继而说:“应该是吧!”这位退休检察官接着又问:“请问谢科长,按照你的法律逻辑,警察将配枪卖给他人也是合法的了?!”谢科长愤愤地称:“荒谬!简直就是如假包换的强盗逻辑!!!”这位退休检察官仍然不温不火问:“请问谢科长,你是不是认为警察将配枪卖给他人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相关禁止性的规定,所以是违法行为而绝对不是合法行为?!”谢科长说:“那是当然!”这位退休检察官轻轻一笑,说:“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而该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划拨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在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船山区检察院是国家机关,其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论是否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或者是否具备其他法定条件,都是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谢科长,你认为警察转让配枪因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行为是违法的,你又认为船山区检察院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却是合法的,到底谁的逻辑是强盗逻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市国土局应当对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进行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理,你觉得不该处理船山区检察院的违法行为,反而还称船山区检察院非法行为是合法,这就相当于毒贩子公开地请禁毒支队的警察帮助运送毒品,警察认为这是给人民办实事而心安情愿地听众了毒贩子的安排。”谢科长顿时哑口无言了,一会儿,他与米检察长请的其他“帮手”一道,灰溜溜地走了。
一直面无表情的米检察长突然激动起来,拍案而起,声色俱厉地说:“我看了市国土局的公告感到非常震惊,那公告简直滑稽、荒唐、可笑!”
(住户进出必须经过的院坝)
检察长将检察院卖了这是事实,就凭这个事实,绝对称得上滑稽、荒唐、可笑。
标签: 历史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