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演变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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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制度

许多法律制度都经历了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原则与制度的转变过程,亲属容隐制度也不例外。这一观念和制度萌芽,至少可以上溯到春秋时期。《国语》载,东周襄王 二十年前六业年),卫大夫元?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盟主晋文公之庭,周襄王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夫君臣无狱。

  今元?虽直,不可听也。君臣皆狱,父子将狱, 是无上下也。”这是史籍中所见最早的主张父子不得相互告诉”之记载。这是史籍中所见据《论语?子路》记载,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而孔子却 认为这并不是直的表现,而主张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

  孔子的这种主张是从家族伦理的角度出发的,把父亲为子隐看做仁”的表现,子为父隐看作 是孝”的表现。这反映出了春秋战国时代人们对于亲属容隐问题的一般认识,也赋予亲属容隐以伦理上的正当性。

亲属容隐本是儒家的一种主张。直到汉武帝时期,一代大儒董仲舒横空出世,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并为汉武帝所采纳。

  至此,儒家作为封建正统思 想的地位得以确立。其后,儒法合流,礼教入律,进而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儒家正统思想地位的确立,大大加速了亲属容隐的法律制度化步伐。汉朝标榜以 孝”治天下,在理论上继承发扬了孔子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的主张,在汉宣帝时期,首次正式颁布亲亲得相首匿”之法令:自今子首匿父母, 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将亲属容隐作为儒家的屈法伸礼的伦理原则上升为刑罚原则而赋予 法律效力。宣帝也将立法理由诏令天下: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此,亲属容隐法 律制度诞生了,并对后世的封建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从单向隐匿”向双向隐匿”转化

从汉宣帝四年颁布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 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此诏令说明汉宣帝时,法律上的亲亲相隐是单向的,只能使卑为尊隐,尊为卑隐则是 有由可能被判处刑罚的,只有在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时候才能奏请廷尉上报皇帝,决定是否可以不处死刑而已。

但是,至唐时,统治者首次以正律的方式肯定了双向容隐。《唐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皆勿论”。

  唐以后,各代的亲亲相隐制度均肯定了双向容隐,即尊为卑隐、卑为尊隐皆不构成犯罪。

二、亲属容隐制度的价值分析

亲属容隐是古代家族主义在法律上的体现,其目的在于维护和巩固家长制家庭和尊长的独尊地位,以及整个家庭、家族关系的和谐稳固。然而,这一切必须以国家根 本利益为前提,当国家利益同家族利益发生冲突时,就必须牺牲家族利益,这也是亲属容易制度的特征之一。

  这一特征的详细记载是《唐律?名例》中,若犯谋叛 以上者,不用此律”。即犯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的,亲属不得相隐匿。当然,这是维护封建王权的一个典型的写照了。

不能否认,封建统治者是基于对家庭伦理的尊重和改造建立起宗法制度、三纲五常、君权至上等等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观念和秩序,我们固然要反对封建糟粕,但不 能简单地认为封建社会有的,当代社会就不可取。

  简单地抛弃亲属容隐制度并不明智,应该有限度地借鉴、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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