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参与枉法判决致使访民上访路又添坎坷【官方已回应】[已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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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叫齐宝银赤峰宁城县人

  2002年3月8日我姐姐和妹妹,通过公开招标,全村张贴告示,全体村民及代表参加.乡政府乡长张殿玉,林站站长郝兆学等人制图验证,宁城县公正处公正,并依照有85年4号村集体林权证,承包了三道河村集体荒山及林地1220.06亩,并投入资金和劳力,对几百亩荒山进行了植树造林,当时林业部门还提供了十万株树苗。,

  2005年后任林业部门人员又以办新证为由让我姐姐妹妹签订三份林业承包合同,说02年的合同页数多 不方便存档。实际还是以2002年的合同为准。又说亩数多要办三个林权证。不签不给办证,上面明确标明承包期2002年到2052年期限。当时合同上没有村里签字 盖章,现场也没村里人员。《此合同妹妹和村里都没有》 结果办下来的新林权证上《用材林》一栏却变成了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和保护区特种用途林。姐姐妹妹这时候才知道 他承包的林地被偷偷划入保护区 ,公益林。原来让签2005年的林地合同是为了掩盖 我们承包林地再先 他们划保护区公益林在后的真相。姐姐一气病倒

  为此我陪妹妹走上了漫长的上访之路

  赤峰市纪委积极调查,并责成县政府正确对待信访问题,于2009年9月25日就此案件给予反馈。认定我们合同合法有效

  。1、经纪委查实,县政府办申报自治区级保护区办理和颁发的,宁国用1999宁第990137号,990138号,990139号,990140号4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地藉档不全,手续不合法,弄虚作假,如档案土地登记审批表示2002年1月土地证颁发时间却是1999年11月,时间倒置。

  2、2002年1月为黑里河自然保护区办理和颁发宁国用2002字第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法和土地登记规则的有关定出证档案不健全,缺少合法手续。未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法人身份证明,权属来源,地籍调查,宁地图测量和地上付着物权属证明,土地证中签收薄没有此证的签收续,土地证办编号也是虚构的。此证调查组已扣留。

  3、林业局在区划界定公益林工作中,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现场实地区划界定,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议定,没征求承包者意见,甚至林业工作人员的签字也是代签的。

  2009年12月1日林业局长刘国印诚恳的打电话邀我们去县政府商谈,与2日我与姐姐怀着惊喜的心情去县政府,当时刘国印不在,在场的林业县长以及县领导、法院审判长、齐国忠在场。林业县长宣读自治区联办文件,并拿出一纸协议大概内容:1、撤销我林权证;2、与黑里河自然保护区签订管护协议;3、支付公益林补偿金2.8万元;4、补植补造3.8万元;5、以上协议由黑里河镇政府与齐晓霞签订,双方认真履行,不得再为此上访,否则视同非法上访,县政府有权监督并通过法院对三道河子村委会与你们签订的合同进行解除。我们说协议拿回家看看,县长说(录音)要看先签字‘:不合理你告区联办去吧。我们没办法,这是区联办的会议纪要,我们做为下级政府必须执行上级的,你们想好了,不同意,今天谈判就破裂了,这里有法院的,给你们解释一下,法院审判长齐国忠说:“自治区联办要求三个方案解决,协调会调解不成9号就开庭”

  ,为此政府官员强迫村委会第三任村长张福宏《有录音》当初就是以公益林为由起诉,

  可笑的是在开庭之际林业局又反咬一口说;上访人2005年用假合同骗取了三个林权证,匆忙忙的将新的林权证撤消了,堂堂行政单位,我们当时连公益林是什么都不懂的平民百姓骗取他们??可笑之极

  一审法院以公益林不得买卖为依据,判我妹妹合同为非法承包合同无效,

  二审申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信访处刘金龙热情接待,并明确指出2002年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公益林保护区根合是两码事,因你签合同时公开招标 会议记录,集体林权证 还有公证书合同不存在违法,就是有效合同,你放心吧 法院会公正的。结果由于官员干预,中级法院又以《即使不是公益林也要遵守保护区有关条例》驳回了我们的诉讼请求。

  三审又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院,高院杨法官又严厉指出下级法院判案不对之处。结果接到判决书,申诉又一次被驳回。让我们又遭受沉重打击。法院参与让我们的上访路更添坎坷。二审尽管赤峰纪委调查人员当庭出示了工作证件。也无力维护到信访人的权益。可叹可叹

    此官员法院勾结,百姓无路可活,在此强烈呼吁国家领导人关注并严查权力官员、法院执法人员寻私枉法,滥用职权,藐视法律,视法律尊严不顾 欺压信访人等,违法事迹,进行查办,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声利益。

  诉求:1还我林权、履行合同,以落实林权改革政策为准,并要求县政府和法院赔偿我上访所导致的经济费用,。

  2追究林业部门造假公益林界定书 政府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之责

  跪拜敬礼!

  上访人: 齐宝银

  2012年11月.

标签: 司马迁史记坎坷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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