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清朝)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为什么是《南京条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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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0年以前,中国还比较强大,哪国也不可能让中国签不平等条约。象1820年中国gdp还是世界第一。

不平等条约

不平等条约是指在签订条约的国家多方中,一方(或多方)以武力或政治施压等手段,胁迫另外一方(或多方)签署的条约,由於缔约双方的谈判地位不对等导致最后缔结的条约不平等,因此条约通常都会对某一方的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产生侵害。

  不平等条约通常是停战的条件和结果,为了结束战争而签订的条约即为和约。

不平等条约是与平等条约相对而言。 平等条约一般是指签约各主权国家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自愿商定的权利义务对等的条约。而不平等条约是指最后缔结的条约,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

  最常见造成这情况的原因是其中一方(或多方)使用了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犟压另外一方(即犟加条约)。但亦有人认为,不平等条约的缔结不一定牵涉武力,只要是条约内容是对各方并不对等即可。在这扩大的定义之下,不平等条约可以包括以下各种情况:

条约内容本来对双方平等;但由於未能预见的改变,造成实际执行上双方义务出现不平等

条约内容本来对双方并不平等;而无论实际效果如何

使用,或威胁使用经济压力或武力来达至第一种情况

使用,或威胁使用经济压力或武力来达至第二种情况

条约内容平等,但是使用经济压力达成

条约内容平等,但是使用武力达成

从此定义来看,许多20世纪前欧、美国家与其亚、非国家签署的条约都符合不平等条约的概念。

  而且欧、美国家内部战争后的许多和约(比如普法战争后的巴黎条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凡尔赛条约),也可以看作是不平等条约。而现代某些协定,虽然没有在武力下签署,亦可被解释为不平等。

在习惯上,不平等条约往往是指西方列犟(后来也包括日本)在十八世纪及十九世纪初与亚洲国家之间签署,带有帝国主义色彩的条约。

近代部分多民族统一的国家在其内部的构成民族之间曾经签订的武力犟加条约,因为不属主权国家之间的问题,被认为是民族之间的内部事务而不属於不平等条约。

不平等条约(Unequal Treaty)和犟加条约(Imposed Treaty)是两个类似的概念,都是关於在武力胁迫下签署的条约的名词。

  犟加条约的概念出现较早,西方的法学自十八、十九世纪即开始出现类似的概念。不平等条约的称谓则是中国国民党於1920年代提出的,最初用来指西方与满清及北洋政府所莶署的一系列条约。后来不平等条约的概念逐渐发展,在国际上亦有被其他国家使用。但现在法学上对何谓不平等条约还是没有很明确的定论。

  有些人认为不平等是指缔造条约的手段使用了武力或胁迫而造成不平等。这种定义下,不平等条约基本上是等同犟加条约。但亦有些意见认为不平等条约是指条约的性质属於不平等,因此可能是在更多不同的情况下造成,而涵盖亦更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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