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的土地法是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同年12月1日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 法》。该法共14条,基本内容是:规定无偿没收 地主、豪绅、官僚.军阀、一切反革命分子以及 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财产,废除封建土地剥削 制度;禁止高利贷债务剥削,废除农民欠地主的旧债务,取消一切佃租契约。该法对于打击封建 备力,调动农民的革命积极性,推动根据地革命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含有一些“左”的 规定,如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后为有关文件所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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