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约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公约适用于出租人与承租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融资租赁,并且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1) 出租人营业国、承租人营业国及供应商营业国均为缔约国;(2) 供应协议(买卖合同)与租赁协议(租赁合同)同受某一缔约国法 律的管辖。
在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时,以与相关协议及其履行有 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准。无论承租人是否已经取得或将要取得供应协议(买卖合同)项下的 设备,无论承租人是否在租赁期间拥有购买设备的选择权,也无论承租 人是否支付名义上的价金或租金,均可适用公约。
承租人对同一设备一 次或多次转租的情况也适用公约的规定。例:在一项大型海上钻井平台的融资租赁业务中,涉及三方当事人: A融资租赁公司、B承租人、C供货商,《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因为目前批准 国不足尚未生效,所以暂时不存在缔约国。但一旦《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生 效后,其适用范围之一则应为:A、B、C三家公司的营业国必须均为《国际 融资租赁公约》的缔约国。
标签: 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禁毒公约
文章来源:
纵横百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3467321@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如已特别标注为本站原创文章的,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