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沙公约》(1929年)。
2.《海牙议定书》(1955年)。
3.《瓜达拉哈拉公约》(1961年)。
4.《危地马拉议定书》(1971年)。
5.《蒙特利尔第一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
6.《蒙特利尔第二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
7.《蒙特利尔第二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
8.《蒙特利尔第二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
这些文件中《华沙公约》是最基本的,随后的各项议定书都是对《华沙公约》的补充或修改。所以这八份文件又被合称为华沙体系。它们彼此内容相关却又各自独立,《华沙公约》的缔约国并不自然成为以后各次议定书的参加国,也不一定受其管辖。其中以《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适用最为广泛,已经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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