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9年10月13日,26个国家在巴黎签署的《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是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公约,对于国际航空法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巴黎公约对国家的领空主权、外国航空器的“无害通过权”、国家设立“空中禁区”和保留“国内两地间空运权”、航空器的国籍等一系列问题予以规定。
巴黎公约第一次以公约的形式肯定了国家对于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有权禁止其他国家航空器在本国领空飞行。外国军用航空器未经特许,不得飞越或降停该国领土。
随着航空技术的发展,巴黎公约已不能适应国际社会航空活动的需要。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53个国家在美国的芝加哥举行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
芝加哥公约取代了巴黎公约,是现行有关国际航空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确立了有关现代国际航空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芝加哥公约重申航空法的一般原则,并对航空器的性质、国籍、飞行权利及其规则作了新的规定。这是当前最重要的一个航空条约。公约规定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我国自1974年起一直是该组织的理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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